美文网首页评律论法法律今日看点
对重庆网监处罚基准“翻墙”条款法律解析

对重庆网监处罚基准“翻墙”条款法律解析

作者: 轩律 | 来源:发表于2017-03-31 23:47 被阅读826次

    近日,重庆市公安局发布了新修订的《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里面有一些关于接入国际网络的相关规定,其中的以下几条尤其引人关注:

    六、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七、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处罚
    八、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九、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十、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十一、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十二、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1.不以盈利为目的,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
    2.…

    以上这些法规的确影响到了广泛存在于网友中“翻墙”的行为。
    随后,网上就有人开始发表评论称,"重庆制定新规定禁止擅自翻墙上境外网站"、“重庆侵犯人们的信息权”“重庆不可避免的走向封闭”“Chinese city introduces fines for VPN users”之类的批评文章。本人认为网上许多评论对这些条款的解读不少偏颇。在此谈谈几点看法:


    VPN

    一,在出台这部规定之前本来就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渝公发[2011]497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
    (二)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
    (五)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
    (六)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网络的;
    (七)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

    2011年的规定禁止的这7项行为与2017年3月出台的规定所禁止的行为是完全一致的!所谓的“禁止擅自翻墙上境外网站”,根本就是旧闻不是新闻新规定。2017年3月的规定是对2011年的规定进行了许多修改,但改变未所禁止的各项行为与无盈利下的处罚幅度。只是将处罚的幅度依据由过去的以对象为标准改为了以盈利为标准来确定处罚幅度,不盈利的上述违法行为同样都是给予非常轻微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
    具体改动有以下几点:

    2.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3.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4.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责令停止联网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联网,处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可见,本次的改动主要是针对以提供“翻墙”服务来盈利的单位和个人,对非盈利的行为并无变化。

    二,该规定是有上级法相关规定的,并不是重庆本地的特殊规定。##

    根据1997年5月20日发表的国务院令第21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暂行规定》中已经有明确的关于接入国际互联网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重庆市公安局颁布的新规定只是在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的《暂行规定》。翻墙行为自1997年一直都是违法行为,重庆市公安局不存在创设新的违法行为的问题。

    三,我国对“翻墙行为”的态度一直是明确的禁止的,重庆市只是在贯彻执行。##

    香港明报曾经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询问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毛伟明关于VPN的问题,毛部长的问答很明确:

    在中国发展互联网一定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一些不良信息应该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管理,所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的情况出现一定会有新的政策管理措施跟上。

    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谈到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散布色情材料,进行人身攻击,兜售非法物品,等等,这样的言行也要坚决管控,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没有哪个国家会允许这样的行为泛滥开来。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

    对互联网的治理工作党和政府很重视,一直在积极引导和加强网络管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使用未经许可的方式登录国际网络的行为多年来都是违法的。

    总得来说,重庆公安网络监察新规定中关于翻墙的问题与过去差别不大。最后谈谈朋友问到的几个问题。
    Q:以后还不能登陆境外的网站?
    A:这完全是没有必要担心的。如果网民使用经过许可的VPN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是可以登陆境外网站的。
    Q:个人使用未登记的VPN接入网络以后是否违法?
    A:以前本来就是违法的,以后继续违法。普通网民过去怎么办,现在还继续。
    Q:个人违规登陆国际网站如何处罚?
    A: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只要无盈利目的从事上述行为,应当受到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的处罚。
    Q:分享未经许可的VPN或者其他工具的行为有何法律风险?
    A:如果不盈利,风险一如既往的小,只是断网和警告。如果盈利,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 XRider:当🐶当惯了就不知道怎么做👨
      • 0han:干 原来自己在犯法

      本文标题:对重庆网监处罚基准“翻墙”条款法律解析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zatbot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