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新闻媒体接连报道了两宗杀人案,一是天津籍男子普吉岛杀妻骗保案,一是12岁少年亲手弑母案。都是违背人伦的恶性杀人,是天理难容的。
第一宗无疑会对簿公堂,会有法律的严惩。第二宗只怕是会令人大跌眼镜。12岁的杀人犯竟被释放回家,还要正常上学去。这引起社会争议,甚至远远超过了弑母本身。
因为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年龄未满14周岁,就可以为所欲为,且不用承担法律后果,即使杀了亲生母亲也无所谓。
事实就是如此,杀了人还因为法律的空白而无需承担责任,坦然的回家,好像什么也没发生过,照常要求上学读书受教育。
没有人对这件惊天地泣鬼神的事件质疑,反倒纠结于要不要让他回学校。因为民众关心的只是个人安危,他们无力挑战法律的权威,法律制裁不了的人他们只愿敬而远之。
因而引起一片反对之声,学校、学生家长、甚至连街边小贩都对这个公认的害群之马避之不及。杀入犯要回学校会是何种影响,导致什么后果。
意外的还有他的家人,父亲和爷爷奶奶,都十分平静的谈论此事,无人去谴责孩子的行为,好像在倾向于孩子应该得到合理安排,接受正常的教育。
也没有人在为孩子的母亲哀悼,尽管事情刚刚过去十天,逝者尸骨未寒。人们似乎早已忘记了那个含恨而死的母亲,却在为这个始作俑者申诉。
这一切的过程、结果、态度、方式都让人费解,整个事件的发生到如今的解决都令人震动。虽与千里之外的我无涉,但恨到牙痒,痛到心里。只想聊表心中所思所想。
1 问责家人和学校的教育引导
与其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同的是,此案的受害者正是孩子的母亲,受害一方没有要求进一步的严惩,因而此事草草收场。
想必那位酒泉之下的母亲,也定会死不瞑目。她十月怀胎生养的儿子却给了她致命一击,给予生命的代价就是搭上自己的性命。但事已至此,替她哀伤的同时,作为孩子的母亲,她难逃问责。
这也是典型的中国农村家庭形态,父母外出打工,孩子留下跟老人生活,成了留守儿童。父母疏忽管教,老人无暇顾及,造成了孩子从小教育上的监管缺失。
孩子的不良品好就此养成,山高皇帝远,父母鞭长莫及,无力关注。据说那个孩子长期沉湎于手机游戏,并沾染吸烟恶习,是一个典型的问题少年。
网络让这个山村少年认识了大千世界的五彩斑斓,暴力、欺骗也随之而来。在与母亲争执之后,当母亲的皮带伸向那个早已不是毛头小儿的无知少年时,他奋起反抗,将罪恶的屠刀砍向了母亲,而没有半点动容与不忍。
事后采访他也没有一丝悔意,反倒理直气壮道:“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如此大言不惭,她的母亲要地下有知,定会捶胸顿足,追悔莫及。
养不教父之过,孩子出了问题,父母难辞其咎。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第一任老师,你尽到责任了吗,孩子的错误不是一时铸就的,或许早有苗头,只是没有及时遏制,才酿成此祸。
外出打工挣钱养家,也是无奈之举,但对子女的管教必须严加把控。孩子正值青春期、叛逆期,容易误入歧途,适当的交流安抚怎会制造如此恶劣的事端。
孩子原本是一张白纸,不可否认存在劣根性,但趋利避害,合理引导,也能成才。但如姑息迁就,事态只能日趋严峻,最后无法挽救,为时晚矣。
除此而外的学校教育疏忽也是毋庸置疑的。孩子已经六年级了,经过了小学的系统教育,却被培养成了杀人犯,不得不给他的母校重重的打脸。
他的行为揭示了平时德智教育上的短板,口上念着爱国爱家爱父母,却拿刀弑亲,情何以堪。现在的学校都是应试教育,看重分数,对低分低能的孩子放任自流。
所以爹不管妈不爱,学校也不待见,只能自娱自乐,任性妄为,最终走向了不归之路。
举刀杀母,二十多刀,血溅满屋,却能安然入睡,视若无睹。这不是一个12岁的少年应该有的孩子心态,而是财狼之心。
这与家庭、学校的教育疏导不善脱不了干系,是作为家人、老师无法规避的责任。值得家长和老师们深刻反思,而不是去推脱孩子日后的归处、教育问题。
因此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自己的责任要担负起来,孩子还未成年,心智上还有管束的余地,还可以悉心调教,毕竟我们不能以暴制暴,毕竟还是个未成年的孩子。
2 期盼法律及社会的监管惩治
尽管现在未成年人犯罪不容忽视,且年龄日趋偏小,性质恶劣。但法律所认定的承担责任的年龄下限依然不变,即14周岁,这也是参照世界其他法律完备的国家综合考虑的结果。
未成年人犯罪因其未成年而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会引起社会公愤,对于受害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所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严惩的呼声与日俱增,期盼着国家的法律能填补这个空白,不给未成年人以可乘之机,可以行凶作恶,因为不惩治就等于助纣为虐。
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较成年人同样的危害行为之恶性要小得多,他们对事物的认知较之成年人会有很大差别。因而拿对待成人的法律来惩罚未成年人未免过于沉重。
还有一个可怕的后果,一旦他们在小小年纪就被打上了“罪犯”的烙印,很有可能,会更加仇视社会,报复社会,因为社会已经“嫌弃”了他们,即使他们有可能”重新做人”。
当然,一味地重视对作恶者的呵护,而冷漠地对待受害人,显然不是人们所追求的法治社会。既然法律无法严惩,就施展社会教导的义务,去规训去监管,将不良势态及时制止,将罪恶的种子扼杀在萌芽之中。
在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上,我们既要看到法律的无奈和挣扎,也要看到时代的冷漠,以及人性的缺失。比起罪与罚,未成年人更需要的是“治疗”。
真正关心孩子的教育和成长,从源头上布置一个预防与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环境,才是防止此类惨绝发生的不二法门。
我们针对“迷途少年”的收容教养实施情况都不太理想,这就使社会矫正、家庭教育等措施更显迫切。
家长和老师以及社会多一些爱心施予那些孤独的孩子,也许只有发挥人性的温度,才能去温暖那些处在黑暗边缘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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