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如同离婚,有的好离好散,有的鱼死网破。所以选择合伙人要慎之又慎,但选定之后,就要宽容欣赏,更不要侵害小股东利益。人和,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股东退出分有害退出和无害退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约定退出和法定退出,守约退出和违约退出。
股东退出的方式有:
1、上市后的股票出售,这是最喜大普奔的方式。
上市可以是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可以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各地股交中心。但新三板及各地股交中心因交易活跃度低难以达到股票出售的效果。境外上市同样如此,也要考察交易所挂牌公司质量及交易活跃程度,不要想当然觉得上市就能达到预期效果。
2、股权转让(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适用范围非常广,公司收并购也适用这种情况。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因为其封闭性,一般比股份公司难度大得多。
投资人作为股东,有的会约定在公司后续融资时退出一定比例(内部转让),有的则会大力促进公司之间的收并购,无论上下游产业链之间的收购还是平行竞争的优势方收购,这就几家欢喜几家愁了。
3、公司减资,这是很少用的方式,程序复杂,时间长。通过这种方式退出,对公司也不利。
有些股东充分利用注册资本认缴制,先巨额增资骗取某些利益,再减资以降低自己风险,法律不允许这样任性,上海已有判例判决股东对认缴资本期间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公司分立,这种退出的情况较少,在公司股东对不同业务意见不合,或公司业务确有必要分开经营时可能采用。
5、异议回购,这是公司法保护小股东的法定退出方式,我们在小股东保护时已经讲过。
6、强制回购,这一般是公司僵局的预先安排的方案。
7、股东除名,这是股东事先一致同意,约定明确,并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采取的惩罚性措施。
8、公司解散、破产等,这基本是烂尾楼了,股东几无获利的可能。
股东退出,除了公司上市后股票出售或股权转让之外,其他情况多涉及公司回购或大股东回购,这需要确定退出价格,有以下几个标准可以参考:
1、股东取得股权的原价(含惩罚性);
2、原价+持有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含补偿性);
3、原价+持有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含补偿性);
4、股权对应的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业绩不好的公司,含惩罚性);
5、股权对应的公司最近一次融资估值的一定比例(含奖励性);
6、公司不融资的,最近一年公司净利润的一定倍数即PE值对应的股权价值(含奖励性);
7、同行业类似公司的股权价格;
8、专业第三方评估;
9、买方竞价方式……
这些都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约定,不能确定的,可以约定孰低为准或孰高为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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