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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理财的法律注意事项,超“基”简单

基金理财的法律注意事项,超“基”简单

作者: 曾晓枫 | 来源:发表于2017-06-16 12:25 被阅读87次

    目前,工资收入增速赶不上房贷利率或房价首付比例上涨程度,银行储蓄利率赶不上CPI,投资股市、贵金属闹不起那个风险,余额宝理财(当然它也是货币基金的一种)又管不住自己剁手买买买,所以基金理财成为一种可供考虑的方式。

    6月15日下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无论是数以亿计的基民,还是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管理人、代销机构都需要严格执行这一项重磅新规。再过14天,业内首个适当性管理的统一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也将要实行。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基本立法精神是啥?就是“要把合适的证券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其《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即带有一个比较细致的匹配原则:

    (一)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二)C2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2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三)C3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3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四)C4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4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五)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基金理财的法律注意事项,超“基”简单

    这是属于“法律家长主义”的典型反映。当然,不匹配的投资,并非决然不行,但需要有个人一个繁琐的申请。

    作为法律人,我们坚持法治中国,但我们同时也反对“法律万能论述”和“法律中心主义”,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每个老百姓都要学会识别风险,保护自己的个人权益。

    一、能鉴别假的基金公司

    1.方法论:

    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查询,输入基金公司名称,未能查询到并未有登记编号的很可能就是假私募基金公司了。

    打开基金合同,查看封面是否有托管信息,托管一般由银行或者证券公司担任,也可以查看打款账户是否为托管方账户,若不是就不靠谱了。

    2.法律观

    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第三十七条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十八条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以上法条均表明,基民投资的财产必须托管,不能和基金公司的原有财产混合。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第二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特别是最近比较火的打着“私募基金” 幌子的非法集资,最容易迷惑一些没有基金常识的一些老百姓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所以根据证监会要求投资私募基金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市面上20万、50万就能投的“私募”都是假私募基金。而且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能通过报纸电视和互联网等向大众宣传,单只基金吸纳的投资者不能超过200人,并且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二、能鉴别假的收益承诺

    1.方法论

    俗话说,投资有风险,入门需谨慎。基金,虽然相对股票,没有把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投资风险有所分散。但分散后风险并不等于不再存在,基金投资还是会亏损的。所以任何宣传、承诺确定收益率的基金,都可能是假的基金或假的承诺。(当然,货币基金的收益率,相对固定也算事实,但也不敢说固定4%、5%, 政策、市场也都是有风险的。)

    2.法律观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能选对靠谱的经理

    1.方法论

    俗话说,基金赚钱,就靠经理;选基金,就是选经理。一个经理的为人、选股选其他投资产品、追踪市场的能力,确实是关乎基民理财收益的大事。

    2.法律观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事、事、厂长、经理及其他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国基金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常都会发布一些“老鼠仓”、不同基金收益乾坤大挪移及其他一些重大风险苗头信息,基民不妨得空关注一下。

    四、留心政策风险

    今年QDII,收益跑赢大盘增长幅度,成为基民投资收益的一大亮点。

    近日,《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的公募基金注册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经下发,指引对于公募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投资港股的比例、基金经理要求以及注册审核材料等有了更细致的规定。

    《指引》重点是对名字中“港股”等类似字样的公募基金,应当将80%以上(含)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港股;如果低于80%则不能带“港股”字样,以避免出现“风格漂移”情况,而且这类非“港股”基金股票资产中投资港股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这只是举个例子,希望大家选基金时,多多关注财经方面消息~因为这些都是基金投资能赚钱的前提。如果你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就进入了下一个阶段,该掌握一些基金投资技术知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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