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会议纪要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第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引起了保险业界的轩然大波,很多人纷纷表示该规定没有区分具体个案情况,过于笼统有失公允。
笔者亦认为这一条规定过于概括,如果说“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的,年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合情合理,也是可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购买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保单架构及出资情况复杂多样,不可一概而论。下面笔者分四种常见情况分别讨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第一,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年金险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的(包括自己给自己投保或夫妻互保两种情况)。
那么该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保单现金价值应予分割,婚后获得的年金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予以分割。
第二,婚后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为自己购买的年金险保单,该保单属于个人财产,如离婚保单现金价值不予分割;结婚后领取的年金保险金不超过原保费的情况下,该部分年金保险金仍属于婚后个人财产。
因年金保险普遍具有投资价值,所以婚后获取的年金保险金超过保费,超过部分的保险金可被视为投资收益,由于该收益的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三,婚前自己为自己投保的,并且在结婚前已经交清保费的年金保险。该保单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婚变该保单现金价值不予分割。
结婚后领取的年金保险金不超过保费的情况下,该部分年金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获取的年金保险金超过保费的,超过部分的保险金可以视为投资收益,由于这部分投资收益的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子女结婚后,父母通过赠与的方式把钱赠与给子女个人,子女用这笔钱自己给自己购买的年金险属于个人财产,如婚变该保单现金价值不予分割。
结婚后领取的年金保险金不超过保费的情况下,该部分年金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获取的年金保险金超过保费的,超过保费部分的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变超过保费部分的保险金应予分割。
但这里要注意的是:父母将钱资金赠与给已婚子女购买保单时,要签订《资金赠与协议》,赠与协议上要写明资金仅是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个人的,与其配偶无关,并且这个赠与协议最好去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样更为稳妥。
综上所述,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年金险(包含两种情形:一方自己给自己投保或夫妻互保)保单现金价值及所获年金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保单现金价值及已获年金部分均可分割,但如果全部保费是以个人财产支付,那么保单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遇离婚保单现金价值不应被分割,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年金超过所交保费的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潜台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保险金未超过保费部分不应分割)。
(注:本文来源沃晟法商公众号,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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