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条款能否激活?

作者: 子玉央 | 来源:发表于2018-08-29 22:59 被阅读2次

    8月28日,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目前正是舆情的发酵阶段。“宝马纹身男”持刀欲砍人却被“反杀”,一死一伤,现场视频再现了事件发生的经过。不断爆出的现场以及死者背景信息,使事件的被关注度也直线上升。很多普通网民、律师、学者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看法,直指案件将会走向何方。

    现场视频显示:

    事件源起一起行车冲突,一辆宝马车突然驶入非机动车道,撞到一辆电动车,发生轻微触碰,双方无人员财产损失,随后,骑车男子与车上人员发生口角,宝马车上陆续下来一名女子和几名男子,争执逐渐演变成宝马车上男子对骑车男子多次进行推搡,之后,其中一名男子回身至车内,取出一把砍刀。“宝马男”多次用刀挥砍骑车男子。两人在纠缠中,“宝马男”手中刀具掉落,被的骑车男子捡到,宝马男被砍倒在地后又起身与骑车男撕扯,之后转头逃跑,骑车男持刀追砍,宝马男被砍致死。

    昆山警方事后通报称,“宝马男”与骑车男子因行车发生口角,后者捡起前者掉落的刀具,将其砍伤致死。

    随后,有网帖提及,事故中死亡的宝马车主曾于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29日下午,江苏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事故中死者今年3月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

    此前,宝马车主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某某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上述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3日晚,刘某某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某某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从爆出的朋友圈为死者致哀的图片可以看到,死者刘某某上半身大部分为纹身。

    围绕这个案子,大致有四种观点:

    其一、防卫过当。该观点认为,宝马男使用砍刀先追砍骑车男,骑车男处于防卫状态,刀掉落在地后,骑车男捡到宝马男的作案凶器,但危险仍然迫在眉睫,因为宝马男一直与骑车男厮打并试图夺刀,而之前的争执过程中骑车男也看到了宝马车上还有好几名男子是宝马男的同伴,因此其仍然认为危险并未解除,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人身安全依然受到威胁,因此持刀继续追砍宝马男,但最后造成宝马男死亡的结果,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种观点基于骑车男子构成正当防卫,但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二、无限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本案中,很明显,宝马男在对骑车男拳脚相加后,仍不解气,回车取来杀伤性武器——砍刀,并向骑车男多次砍打,属于正在进行行凶并严重危及骑车男的人身安全。此种情况下适用无限防卫,即即便造成对方死亡仍然不负刑事责任。

    其三、故意伤害致死。

    骑车男捡起刀后,持刀追砍宝马男,而宝马男当时已经开始逃跑,属于放弃了继续伤害骑车男的犯意,因此,骑车男的追砍并致宝马男死亡的结果发生,属于从正当防卫转变为故意伤害,也就是说危险已经解除,事后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对于宝马男的死亡结果骑车男是过失心态,因此属于故意伤害致死。

    其四:故意杀人。

    认为骑车男子持刀追砍宝马男,对于持刀追砍会造成宝马男死亡的结果其心态是明知会发生而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因为毕竟砍刀在一般人的认知中,属于可以轻易致人死亡的凶器。

    因为案发视频以及宝马男背景不断被透露给公众,同情的天平相当大幅度的向骑车男一方倾斜,很多人认为骑车男子属于为民除害,属于为现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扫黑除恶行动助力,而法律如果不能为朴素的正义撑腰、代言,法就不是善法,而是恶法。无数人拭目以待,这个案件会走向何方,骑车男子是无罪释放还是身陷囹圄,是认定为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案件的争议点就在于,骑车男子后来追砍的行为如何评价,在之前被殴打、被追砍时骑车男的反抗行为毋庸置疑会被评价为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即便宝马男将刀失手掉落,骑车男俯身捡起并持刀砍向宝马男,宝马男从地上爬起后继续面对骑车男试图夺刀,到这一阶段,正当防卫依然成立。这是传统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和把握。但之后,宝马男看夺刀无望,骑车男被殴打、追砍而急红了眼,要和自己拼命地架势使宝马男忽然害怕并转头逃跑。案件的定性自此便出现争议。

    还有观点认为,要鉴定导致宝马男死亡结果发生的到底是哪刀或者那几刀,如果鉴定结果是骑车男在宝马男逃跑之前的几刀是造成宝马男的致命伤,其余伤不足以致命,就认定正当防卫,否则故意伤害致死。

    这种观点看似严谨细微,但首先依然坚持了传统对正当防卫的把握,而且,鉴定能否做到如此精确实在不敢抱太大希望,按照此种观点,一旦无法鉴定如何抉择?是否可以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而认为致死刀伤发生在宝马男转身逃跑前?很明显并不严谨和负责任。

    争议的出现使大家再次关注正当防卫的条款适用,对于该条款,实务界甚至称之为僵尸条款,即该条款躺在刑法典里如同僵尸,几乎很少被激活。

    为什么这样一条保障每个公民自我防卫权利的条款很少适用呢?或许就因为现实的案件的审判往往依据事后的查证,冷静客观的为犯罪嫌疑人分析,你应该什么时候开始防卫,什么时候你的防卫就要结束,你的防卫不能多一分对不法侵害人的伤害,等等等等,否则,你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无论你当时是多么无助、恐惧、愤怒。

    之前网络上激起轩然大波的于欢辱母杀人案,从判处无期徒刑到认定防卫过当,民意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很多人在网络上为骑车男发声,希望司法可以听到民众的呼声,使骑车男免于刑事处罚。

    按照以前的惯有思维,我第一反应此案是故意伤害致死。也是把宝马男逃跑的瞬间作为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转折的关键点。但我希望,实践可以给我们一个无限防卫的判例。

    认定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除了事后客观冷静的观看视频,划分时间段之外,更关键的应该是考量防卫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如果完全有理由相信,防卫人被不法侵害人连续且强势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伤害时,其判断自身仍然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此时仍然可以实行无限防卫。本案中,即便骑车男已经掌握了主动权,但他仍然从对方的人员数量、从车里拿出砍刀的肆无忌惮,砍打自己的下手凶悍,得出“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破釜沉舟的执念。第二,骑车男无法单单从对方的转身逃跑就准确判断出自己的危险已经解除,因为,我们完全可以假设:宝马男的同伴参与动手、继续从车里拿出新的凶器、宝马男逃跑只是暂时的回避正面交锋,一旦不继续乘胜追击很有可能自己被反制而命丧九泉等等,因此,苛求一位先被豪车突然追尾碰撞、继而被蛮不讲理多人殴打、最后演化成持砍刀追砍、人身安全受到紧迫威胁的一位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来准确判断危险是否解除,完全没有考虑到骑车男的主观心态。

    众多网友调侃:一个人要想做到正当防卫,实在是个“技术活儿”,其难度系数不亚于奥运会上夺冠的复杂跳水动作。

    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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