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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岁男孩共享单车”事故责任解析》

《上海“11岁男孩共享单车”事故责任解析》

作者: TU1900先生 | 来源:发表于2017-09-08 15:47 被阅读35次
《上海“11岁男孩共享单车”事故责任解析》

上海那位11岁小朋友擅自使用ofo共享单车被撞身亡的案子,今天上午,静安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ofo公司表示拒绝死者父母的所有诉讼请求。

早前,死者父母把肇事车辆和ofo公司一同起诉到静安法院,索赔878万元。我粗略计算了一下,878万元的诉讼请求,光法院收的诉讼费就要7万多块钱,按照上海的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最低要28万,我看孩子的父母是铁了心要把小黄车公司拉进来承担责任,但具体这位小朋友的死亡和共享单车公司之间具有多大的关系呢?

小郑同志来给大家作一下解答,根据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午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11岁男孩的骑单车行为,应当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这一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规则情况应该辩证分析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左道

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

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

12周岁。现在11岁男孩能耐到共享单

车并且上路,存在以下两个主体的责

A.单车企业如果是11岁男孩使用自

己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单车账户,则单

车企业存在过错,因为违反上述实施

条例,需要对男孩身亡承担一部分责

任;如果孩子注册单车企业使用的是

他人超过12周岁以上第三人的身份信

息注册的账户,那么单车企业基本可

以免责。

但是无论是否违反上述实施条例,单

车企业还需要注意,是否在单车之上显著位置,做出免责和安全使用的提示,或者在单车APP界面之上显著提示本单车禁止,12周岁以下人员以及其他限制民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否则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B.孩子家人对自己的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子女存在监管不严的过失,需要对

孩子身亡承担一部分责任

C.客车责任分为以下几片中情况事故认定客车无责,根据交强险无责赔付制度,客车需要支付1.1万元的赔偿;事故认定客车有具体责任比例的,按照孩子死亡赔偿标准相对应的责任承担比例承担赔偿义务。

2.所以这个案件之中还要具体分析很

多因素才能综合判断三方责任大小,

但根据现有资料显示,11岁孩子的父

母是有一定责任,单车企业会有一部

分责任(如果单车企业当时注册审核

的信息为12周岁以上,并且在单车和

APP显著标志禁止12周岁以下孩子使

用,那么基本可以免责),具体责任

比例还需要看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郑良旭于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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