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限制劳动者“跳槽”等目的,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某些用人单位会收取数额不等的“押金”,甚至身份证。劳动者认为找工作不易,也不管用人单位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否合法,只求换来一份工作。那么,用人单位收取“押金”的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想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84条也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综上,用人单位收取“押金”的行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即法律不允许收取“押金”。所以当在面临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支付“押金”的行为时,劳动者可以断然拒绝。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交“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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