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将“法律”请下神坛了

作者: 4e9907b44b21 | 来源:发表于2017-01-23 12:29 被阅读260次

    -01-热心肠可以降点火,冷头脑需要升点温

    朱熹曾对中庸下了一个定义,“中庸者,不偏不倚,不过不及。”

    就是说,人应该将感性与理性安置在一个平衡的嗨点,才能对事物做出相对不偏不倚的评价。其实只有这样大伙们也才有的可聊,否则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奇怪现象?当对方在满怀激情的抒发着一腔热血时,看着你到处挥洒热血,尽管憋着一肚子的委屈,却吐不出一个字,最后只能苦笑了事。

    看着你得意洋洋的离去,感觉就好像你的激情赢得了全世界。

    所以,先别着急,降降火气,有了一个心平气和的情绪,才能好好说话好好聊天。

    -02-法律其实是什么

    孔子说,“射有似乎君子,失诸正鹄,反求诸其身。”

    意思是射不中靶心,你就要反过来审视下自己找原因。那么既然有人说法律是可有可无的傀儡,那么我们就反向思维先来看看法律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傀儡”。

    求助下度娘,“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 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直接略过上面的好了。我更喜欢马克思主义对于法的理解,“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面包含的信息量太大说多了头晕,但我只想借此纠正一点很常见的错误观念:每一个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都是统治阶级。所以如果你没有摊上大事或者犯了大罪,千万不要动不动就把自己主动划分到被统治阶级,那样不好。

    -03-法律应该有一种理性的余温

    关于法律是不是必须符合道德的争论,实证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实证主义考虑两个要素: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备要素,不排除其他要素。

    看晕了吧,下面还有更晕的。

    关于恶法亦法、恶法非法的争论,分析法学主张恶法亦法,自然法学主张恶法非法,法社会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因素,第三条道路认为三要素同时考虑。

    是不是有点开始同情学法律的同学了?看晕了没事,直接略过,看下面的小故事好了。

    纽伦堡审判中,被告战犯最主要的辩护就是:他们在执行纳粹时期的国家法律,在当时他们的行为并不违法。

    盟国法官引用了德国著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的论述进行了有利的驳斥,“法律分为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一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事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

    这一战,“恶法非法”赢了。

    文艺复兴时代,司法女神朱蒂提亚的造像开始出现在欧洲各个城市法院,女神身披白袍、头顶金冠、蒙上眼罩、右手天平、左手长剑。

    司法女神是裁判之神,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用宝剑加以处罚,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蒙上眼睛,避免外界的干扰。

    那么司法女神该不该有温度?

    我想她或许是有的,但也应是一种不烫手的理性的余温。

    -04-外国的月亮虽然美,但法律是地方性知识

    本科有一哥们,特别崇拜欧美文化,话匣子打开了就能巴拉巴拉到你困的不行还得坚持听完。

    然而待在伦敦多年的高中同学回国后告诉我们,“哪有那么多的英伦绅士,只有一堆酒鬼,晚上8点后都不敢一个人出门。”

    我后来也没敢告诉那位仁兄,怕他梦碎,人有点梦想还是好的。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就真的有那么那么的好?

    英国表示已经严重缩水,财大气粗的美国表示,坚持死磕到底。

    陪审团制度在极大限度追求公正的同时,背负着极高的诉讼成本,所以其实你看到的那些电影里的庭审情节,未必就是全貌,他们其实更喜欢“辩诉交易”。

    所以别急着说人家什么都公正我们哪里就不好了,你看,这么贵的东西,他们也不是次次都拿出来用的,有个样子装饰门面就行。

    “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这么优美的话是吉尔兹说的,你可以把它通俗的理解为“一方水土养一方人”。

    有些外国的东西在当地确实好使,但你就这么风风火火的全盘移植过来,那是一场灾难。

    所以别总是看着别人家的月亮比较圆,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强行移植,只有苦涩。

    -05-很遗憾,法律不是万能的

    很多人会陷入一个误区:觉得法律可以涉及到所有的方面。

    法律听了以后表示,这个锅宝宝背不起。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且有时法律也并非就是最低成本的解决方式。

    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并非事事都要由法律插手。毛爷爷说的好,“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你看,就是这个道理,给毛爷爷手动点个赞。

    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频繁变动朝令夕改,可是生活中的现实情况是具体的、形形色色易变的啊!所以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真空地带,法律表示宝宝也很无辜。

    所以啊,我们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轰隆”一声砸给法律,有时候真的不是只有一颗菩萨心肠就能解决所有问题的,不该他出手的时候,法律也只能含着泪跟你挥挥手。

    -06-容易被忽视的进步,和被人们放大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初级阶段是政治课上常听到的词,总有同学想要一步登天跨越多个过程,可我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达到了吗?

    老子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法律也是,需要一步一个脚印的迈出去,跨的太大,好心提醒,容易扯着蛋。

    可有些人吧就盯着你的创伤并且无限的放大,从哪看来的零碎文字就变成了小跟班儿们人云亦云的诋毁,比如律师的辩护权就是个被诋毁的重灾区。

    可你没有看到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同年《律师法》的第三次修正,都在制度上取得了巨大的突破,在阅卷、会见和律师保障等方面都取得非常大的进步。

    当然,不骗你的讲,我们暂时还没有“沉默权”,我们的诉讼制度还有很多有待完善。但饭是一口一口吃的,路是一步一步走的,慢慢来,别急别慌。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有利弊,追求绝对的完美无瑕疵,或许从法律出生起,他就做不到的。

    -07-多一点理解,多一些实证

    我们当然可以抱怨啊,抱怨两句既有助于自己发泄负面情绪,又或许会起到监督督促的作用,多好。但牢骚就是抱怨的升级加强版,不推荐。

    仅就我自己的亲身经历,在检察院实习不到1个月的时间让我对以往的认知产生了颠覆性打击——就一个字,忙。

    我所实习的检察院在一个很小很小的县,人口就那么点儿,让我没想到的是基本上每天公安都会移送上来至少一份案卷材料。每份案卷又包括证据材料和询问笔录等等,我的天,厚成一本书。

    你需要一个字一个字的精读,尤其是具体的时间,一定不能出错,一个极小的数字错误就可能引发程序错误造成严重的后果。

    回想起自己本科时候写论文,每次遇到最后的一章节都要加个“论什么什么的完善”,信誓旦旦的加句“要提高效率”啊什么的话。现在觉得,真是打脸。公诉科就那么几个人,每天这么大的工作量,提高效率真的不是用嘴喊出来的。

    -08-法官的乌纱帽真的不好戴

    “大檐帽,两头翘,吃完了原告吃被告。”

    听上去还挺溜的,这是坊间流传的一段批评法官的话。

    师门里一位同窗就是名法官。彩虹姐有次跟我们聊起天时讲,她都不太愿意跟小区里的邻里讲自己是做法官的。原因就是,上面那句话咯。

    “吃完了原告吃被告,唉……呵呵。”听彩虹姐自己亲口讲一遍这句话,还挺让人心酸的。彩虹姐苦笑了下,然后跟我们暴露了下她执业多年仍少得可怜的那点工资。我说,姐,你还挺能坚持的。

    彩虹姐说最让人无奈的是,一旦官司输了,败诉方的律师往往就会跟当事人解释,是对方给了法官好处了,自己已经尽力辩护了。而法官并没有、也不该有微博这样的公开窗口向公众解释,事情往往也就止步于此了。结果便是,三人成虎。

    林子大了肯定什么样的鸟都会有的,要拍死害虫我支持,但一句话就要猎杀所有的鸟,我觉得还挺灭绝人性不环保的。

    一句话总结全文:法律,给它一个合适的地位,不高不低,不左不右,正中恰好。

    图片来自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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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 smartphp:哎!哎!哎!
      • 做更好的自己LCN:我国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其实很多时候并不是法律的地位有问题,只是懂法的人太少,实践中人们总觉得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成本太高
      • f70ffbc9170a:不错
        4e9907b44b21:@青藤翼花 谢谢
      • 轩律:我非常赞同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论断。现实中脱离地方实际的法律严重阻碍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不被地方生活的人认同。否认这论断而采取的对策就是导致群众不相信法律的一个原因。
        4e9907b44b21:@轩律 恩恩,我们所持的观点是一样的
        4e9907b44b21:@轩律 :innocent:
      • 前律师舒克:法律的初心本只是建立一个标准,供人们遵循。但是,有人违背的时候,就正是法律应当主动出击的时候。但眼下的事实却是,法律在最需要她的地方往往无所作为。这不是法本身的问题,是体制的问题,是人的问题。因为立法万能本身就是卑鄙的,而老百姓之所以将法奉于神坛,只是一种无所适从的迫不得已的依赖,是内心的生理需求,就像,就像拜菩萨,一个道理。尽管逑用也没有,但一定不要去剥夺这最后的信仰。所以,愚以为,中庸之道,于私法,体现在程序,于公法,则更侧重在实体的表现,即谦抑。这并不矛盾。也只有这样,法具备中庸的境界。才有老聃所追求的,为无为,则无不治。
        4e9907b44b21: @前律师舒克 最后三段很棒
      • 律途漫漫:你怎样理解法律是地方性知识?
        4e9907b44b21: @律途漫漫 我的感觉是你看过苏力老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或者还有其他一些书吧。但是你的概念方面好像还掌握的可以再精致一些,我猜是缺少了系统学习的机会吧,我们也是老师上小课手把手教过来的,你的问题其实不难但因为缺体系所以有点杂乱,知网上看看相关文章就会自己给自己答疑解惑啦,著作看不懂的地方去搜论文会好些。要么就哪天得专门写篇几千字的论文回应你这些问题咯,不太适合几十个字来聊这些问题的
        律途漫漫:我再这样问吧,习惯法和地方性知识是什么区别?我们理解的地方性知识也是一种引入,那是否也会水土不服?
        接下来的问题是,关于苏力老师所引过来的一些东西,不管地方性知识也好,还是本土资源也罢,你觉得这背后的问题指向是什么?
        当然,关于此类问题也是一直就有争论,也将继续争论下去,如果哪天没有了争论,那就是政治性话语做决断的时候,这也即我们担心的问题。
        临时的一点感悟,可以讨论的太多,所以没逻辑表达,见谅!
        4e9907b44b21: @律途漫漫 举个例子,我们在引入调节机制的时候国内和国外是有区别的,而就算是国内不同地区也会存在细微不同,如果不考虑诸多因素而直接拿来主义会导致很多问题。在西北部分少数民族聚集区在尝试以阿訇介入当事人双方的调解机制研究,我们的一位诉讼法老师也在做这方面的课题研究且已有初步成果。有兴趣可以看看相关论文,很多
      • ZHI某某:学长,旅行回来更新了👏
        4e9907b44b21: @ZHI某某 😁😁😂哈哈,你知道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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