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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中国问题的法律理想图景——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有感

回应中国问题的法律理想图景——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有感

作者: Syatn | 来源:发表于2018-11-12 00:12 被阅读27次

摘要: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里,邓正来先生借用“范式”概念对1978至2004年间中国法学四大理论进行了批判,得出了中国法律图景缺失的结论。本文在同意邓正来先生基本观点的前提下,对邓正来先生的四大批判进行评析,从而探讨邓正来先生“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于当下中国语境下的正当性内涵,并基于邓正来先生的哲学纲领,提出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方法。

关键字:中国法学问题 现代化范式 四大批判 法律图景

一、中国问题及阐明中国问题的方式

邓正来先生笔下的中国问题,直指中国法学论者在阐发观点时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忽视。由于构建法学理论知识所持的西方正当性态度,导致了具体法学知识的制定法的概念与体系与中国现实疏离。根据邓正来在后文开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良方来看,邓首要批判的是中国法学论者对西方法哲学理论的无保留接受,其次才是基于这些理论下的具体法知识对中国实际的忽视。在邓正来先生那里,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学重构于现实层面、规范层面和理论层面所要回应的三个问题:1.如何回答中国社会实践中遇到的方方面面有赖于法规范解答的现实问题。2.如何摆脱西方法律精神简单移植的问题。3.形成自己的概念和体系特色的问题。

基于“知识—法学”路径,邓正来先生通过对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结构的批判,指出中国法学理论以西方为判准忽视中国实际或者片面扩大中国社会现状某些方面的问题。因为邓正来先生的研究站在“政治—法学”、“文化—法学”、“技术(逻辑)—法学”及“社会—法学”论者对于中国现实问题进行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所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他从“范式”概念着手,得出中国法学论者依西方法律精神为中国法律建构正当性基础是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结果。对于中国法学所面临的现实问题,邓正来先生的“知识—法学”路径显然无法通过知识层面的整合归纳,并依托一个哲学概念分析出来。邓正来先生以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城市化”困境一例,试图构建中国现实失察在整个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存在的现实基础,这显然是不足够的。对这一问题的阐明,需要依赖中国法学论者从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视角对支配中国法学的生活层面进行分析判断。需要言明的是,邓正来先生对中国当下法律图景的判断,必须基于“中国现实问题无法通过中国法学解决是因为西方法学理论渗透却无法在中国土地上融合”这样一个命题的成立。否则,对邓正来问题的感性推崇将有可能使中国法学研究陷入无休无止的概念重构及中国传统道德哲学理念的复辟中。

邓正来先生的研究路径,有的论者认为其受哈耶克影响,有的论者认为其受福柯影响,此种路径亦是取法于西方。笔者对此没有微词,只是这种路径对于法学知识——法律实践的单向度思考表示怀疑。中国法学的运行,除了引进—实践这一过程,还存在论证—引进—不适—改进这一过程。尤其是步入20世纪70年代末,学界对于引进西方法治经验的态度,已经没有19世纪末20世纪初那般迫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中国法学者者即便倾向于回避某些中国问题,但那些出现在司法程序中而又检验法规正当性的以案件,却迫使法学论者基于中国实际的考量给出回应。即便是引进的法学知识,在中国实际适用中亦无时不刻不受实践的检验,邓正来先生的路径忽视了法学知识—法律实践的双向互动。正如他批判苏力对于西方因素重合但正在中国人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的鲜活的“本土资源”视而不见,进而对“中国现实”做“非中国”的专断处理1,邓正来先生也忽略西方与中国融合或重合的部分。笔者将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归结于邓正来先生提出中国法学问题的方式:知识——法学路径的选择。

二、现代化范式及中国论者对中国问题的忽视

基于共时性视角,邓正来先生提出第一现代世界和第二现代世界的观点,两种现代化路径大不相同。西方的现代化路径是单一的、线性的,工业文明时期的论者基于此,构建起以西方现代化理论为判准的论证体系。随着西方殖民扩张进行的,是西方判准的辐射区域的扩大,20世纪的中国就是西方理论所征服的地区之一。20世纪的中国论者,以“落后就要挨打”的朴素观点,把西方与先进、现代挂钩,大规模的复制西方法律、西方法学理论。21世纪的中国论者诸如邓正来先生,在深入研究西方理论的同时,也在质疑西方判准的正当性。在马克思·韦伯那里,正当合法的统治包含了法律范畴中的合法性、价值分析中的有利性以及社会功能中的合理性。所以,当我们谈及正当时,离不开正当性概念所处的具体社会背景。邓正来看到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传统和现代并存的现状,这种并存,并非现代化的生产方式与落后的传统观念的并存,而是传统和现代的生产方式并存。他不再以“落后”的视角看待中国,而是以“存在即合理”的哲学基本观质疑西方理论对中国的强加,得出主体性中国的结论。在此,邓正来先生所反对的范式,实则是西方现代化范式及学界目前所持的现代化范式唯一性观点。

在邓正来先生看来,中国论者对于西方法学理论的推崇,使得他们在研究中误将西方问题当做中国问题或者将中国法制经验与西方进行简单比附从而为其找到正当性来源。而这一切,都是因为中国论者在把西方现代化范式视为真理性结论的过程中,忽视了对中国问题的揭示,因此也看不到西方现代化范式在中国土地上“失灵”的状况。可是,在邓正来先生对于四大理论的批判中,此种因果关系并不全都成立。“权利本位论”对中国问题的忽视,是由于其与“阶级斗争本位论”的争论只及于观念层面;“本土资源论”对中国问题的忽视,则是因其一文学作品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方式。“法条主义论”和“法律文化论”各自走在“逻辑-法学”、“文化—法学”的路径上,两者对中国问题的视察缺失确实与以西方为参照的论断有关。基于此,我们应承认中国论者存在忽视中国问题的问题,但中国法制建设进程是否依旧如20世纪初期那般不经批判就引进,这一点令人质疑。

三、根据中国现实的法律理想图景

邓正来先生的法律理想图景概念,源出于庞德关于自然法学家基本观点的论述。法律理想图景是构建全面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参照性背景(在自然法学家那里,这种参照性背景指的是自然法原则),它有助于法学论者纠正法律文献中的缺陷、清除期其间的古代遗风,并形成新的法律著述方法。2邓正来先生认为,我们需要中国法律图景为立法者、法官、法学家等法学职业共同体成员提供制定、解释、适用及研究法律提供指导。目前,中国法学的这一指导是西方的而非中国的,这就导致在全球化的话语争夺中中国节节失利,在国内法律体系建设及法制运行中,中国问题无法得到制定法的有效回应。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一个立法论层面的问题,直指指导中国法学的法律价值体系。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回应的法律人以何种价值取向思考中国法律的问题,而不是为现实的中国问题提供法律对策。至于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研究繁芜丛杂的社会事实层面的中国现实,还是从现存法规范层面和既存案例层面寻找中国现实,邓正来先生没有论及。邓正来先生所批判的四大法学理论,分别回答了中国法学的四个方面问题:法的本体是什么、法的适用方法为何、法律制度的精神向度为何以及移植的法律如何与本土资源相适应,但是邓正来先生没有提出中国法律图景对这四个问题的回答。

四、如何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邓正来先生着力于将我们在生活层面所能隐隐感受到的法学西化问题,用学术化的论证阐发出来,从而为学者们继续研究中国特色法学理论奠定知识论层面的理论基础。然而,有的学者据此认为邓正来先生批判性远大于构建性,然而,纵观邓正来先生的整个法哲学理论体系,便会发现这一评价的偏颇之处。

在2004年受聘于吉林大学就职学术演讲上,邓正来先生提出了构建中国法哲学的三项具体任务,这可以作为他对如何达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设想。邓正来先生的前两项任务,对于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亦有启发。他认为,我们首先对中国既有的法学文献和论著进行总体性反思,对这些知识得以生产和再生产的那些知识生产结构和制度进行严肃的反思。其次,对当下的社会秩序进行应然性的分析和研究,包括:①对我们今天生活于其间的世界是如何运作的以及是如何被人们所认识的情形进行实然的分析和研究;②对某些一般性原则进行应然性的分析和研究;③从实然与应然的关系角度对我们建构的一般性原则与人们遵循它们过程中的冲突、磨擦或和谐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3

诚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构建仅是邓正来先生法哲学纲领的一小部分,其中关于原则的应然性与实然性分析和研究,就是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具体方式,关于此,邓正来先生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里对于法的普适性、法的中立性和法的客观性三大外引的法律原则的批判,就是我们重新对法律原则进行问题化研究的示例。需要注意的是,学习邓正来先生进行批判性研究时,应当有两个评价尺度:1.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对内目标为解决中国现实问题提供指导。2.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应为全球化中的中国在参与国际立法过程中,能够据以中国利益提出主张。

此外,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应在承认某些基础论断的基础上批判,在理论批判与社会研究中进行重构。邓正来先生对西方现代化范式进行批判时,首先是基础对现代化这一基础生产力的标准的承认,进而才有传统和现代两个概念的沿用。我们对现存法律原则进行批判性研究时,首先应承认外来法律与中国实践一个多世纪的互动中,并非单纯只有法律的引进,还有影响法律的经济、政治等经验的引进,所以,部分外来法律原则在经中国本土化实践成为适合中国的法律原则。笔者此论断是根据法律原则之间的平等性,基于此那些适合中国的法律原则不会因为其他法律原则与中国实践无法适应而失效。“知识中的法律”只是学者的一种话语建构,它并不能替代 “社会—历史中的法律”在制度和实践层面的历史性展开。4具体来说,应该对法律原则进行“社会-历史”维度的研究,分析其与中国实践的联系状态。

最后,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应避免陷入两个极端。1.趋古而斥西。比如,有的学者主张以道统代替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主张寻找道学、经学、理学所共同保持的中国文化根基,以此构建起中国法学理论体系。5这一论断否定了20世纪晚期重私法文化的西方法学强行进入中国史实,从而忽视了中国本土哲学思想不足以完全指导与西方法律磨合了1个多世纪的中国实际问题的情形。2.概念脱西。基于概念是法学的基础元素,有的论者主张通过研究构建起中国法学概念体系。这种思路容易导致形式主义的大规模概念替换研究,从而使现存法学知识陷入混乱之中。概念本身是一个语义学范畴,而法律理想图景则是对法律背后的价值的探讨。概念用以描述法律价值,而在如今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我们需要解决的是这些描述性的概念不能指导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情况,尤其是导致应然被误用为实然的情况。所以,我们对于现存法学概念的态度,应是在肯定其含义的基础上进行中国化分析,而不是推翻后重建。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56.

[2] 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5-48.

[3] 邓正来.中国法学的重建——批判与重构[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05):9.

[4] 孙国东.“邓正来问题” 与 “知识—法学路径”的社会—历史限度——以福柯话语理论为参照[J].社会科学战线,2011,(03):43.

[5] 魏敦友.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基本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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