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先生2007年1月进入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在招聘面试时,刘先生向公司提供了大学本科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公司未表示异议。在之后的两年工作期间,刘先生工作表现出色,受到了公司领导的一致认可。2010年3月,公司人事部在清理员工档案时发现刘先生的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有造假嫌疑。公司即向其本人求证,刘先生如实交代了其当时面试时所提供的学历证书复印件是伪造的。公司得知此事实后,便以刘先生“提供虚假应聘材料,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刘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
刘先生对公司的处理不服,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学历造假,企业是否可以当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刘先生2007年应聘时向公司提供伪造的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以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的方式获得了公司的一个职位,该行为构成“欺诈”。刘先生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合同无效。故公司以“提供虚假应聘材料,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刘先生认为:其在公司工作已经2年有余且工作表现也得到公司的认可,公司不可因两年之前其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而现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在对其进行招聘面试时也并未明确过学历系录用条件之一,故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刘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交了其所在岗位录用条件、公司《员工手册》等证据材料。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违纪行为没有相应处理依据的,企业同样要承担不利后果。公司认为刘先生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形,但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系严重违纪行为,且刘先生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也只是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故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对所主张的违纪情形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无相应处理规定。最终裁决,公司与刘先生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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