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案件了必须要找关系吗?
找关系真的有用吗?
笔者最近在办理一个涉黑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因为证据原因没有认定为黑社会组织成员,但是以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比较好,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决定给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程序。
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程序要求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具结书上会给出量刑期间或具体刑期。
我们与律师在电话里面沟通了相关事宜,之后我们的领导接到上级机关一名领导打过来的电话问能不能给这个被告人刑罚再轻一点。在看守所签具结书时我问这位律师是不是找关系了,该律师承认了。
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在刑事案件当中找关系到底有没有用?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是一个关系型社会。生活️我们遇到什么事的时候,第一反应都是找关系解决,因为这种方式成本最小。尤其是在政府职能不完善,办事程序比较繁琐,个别公务员工作作风不正的今天,办事最快的方式有可能就是去找关系。
然而就笔者的个人办案感悟而言,在刑事案件中找关系是存在一定风险。简单的来说什么是关系?关系是指有权力的人在不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为他人牟取利益的一种行为,而这种行为是有前提的,就是不违背权力人自身利益。刑事案件牵扯的是罪与非罪,公平和不公平,甚至是生与死的问题,在这个问题面前所谓的关系,有的时候确实起那么点作用,无非就是少判一两个月刑期或者说是案子进程快一点,但绝对不至于把无罪的弄成有罪的,把有罪的都成无罪的。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实践当中也存在颠倒黑白的极端案例,但这样的案例确实是个例,大多数存在于那些落马的官员干涉司法的案件或者政治案件。
能帮的忙一定是顺水人情,政策允许,法律容忍的范围内,社会矛盾已经解决,事情已经基本摆平,基本如此。因为办案人首先要考虑的是自身的责任与安全,尤其是在司法责任终身制实行的当天。
顺便说一下前文提到的笔者办理的涉黑案件,当笔者领导告知上级机关领导这是一起涉黑案件的时候,那个打招呼的领导电话里说法瞬间就变了。扯开了话题,主动回避了这个问题,为什么呢?因为涉黑案件现在是敏感案件,这类案件所涉及的范围非常之广,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染上了政治责任,所以明智的人都会选择不沾手。
如果真的遇到刑事案件,最靠谱的方式是找一个可靠的刑事辩护律师,然后尽可能的消弭社会矛盾,这才是最主要的。找关系的话,还有可能遇到骗子。毕竟,这年头骗子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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