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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是保障程序合法的有力载体

信息化是保障程序合法的有力载体

作者: lzl727 | 来源:发表于2017-11-12 16:36 被阅读9次

    这是一篇旁听法庭庭审心得体会。

    近日参加了由市普法办组织的法庭庭审旁听活动。庭审案件是一起行政诉讼案,原告某公司承接的仓库改建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段某,段某招聘的石工马某(本案第三人)在施工时受伤。区人社局(第一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马某受伤属于工伤。原告不服,向市人社局(第二被告)提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原告、被告、第三人各自陈述事实、出示证据、展开辩论……一步一步按程序严格执行。案件的争议焦点也正是在工伤认定的时效和程序上。此案并没有当庭宣判,我们这些旁听者也是从事实上、从法理上、从情理上各抒己见。然而在审判上,法比理大更比情大,官司输赢必须依据法来说话。依法行政首先必须要做到“程序正当”。

    行政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由此可见,现代法治特别强调程序的重要性,行政的程序正当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法律的要求而且还必须遵守程序性规定。程序不仅是达到公正结果的过程与手段,而且本身就是直观的公正。程序的正当和公正甚至优先于结果的正当与公正。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必须摒弃“程序繁琐没有效率不如长官意志决定方便有效率”的错误观念,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做法。

    程序正义才能最大限度保证结果正义。在不少富有正义感的人眼中,只有结果正义才是最重要的。他们觉得只要“坏人”能够得到惩戒,就算程序上有瑕疵也无所谓。但是,没有程序正义,在不受限制的权力面前,缺乏申辩能力的个人根本不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电影《杀破狼》里的陈国忠为了将黑老大绳之以法不惜篡改证据,试图污蔑栽赃。由于行政主体往往拥有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支配权,而且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而相对人则明显处于不利地位。若没有程序法制保障,侵权行为不可避免会发生,相对人合法权益处于非常脆弱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强调行政程序合法就显得至关重要。即使行政机关的目的是好的,但是如果在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违法,这个行为依然违法。

    信息化是保障程序正当的有力载体。权力运行过程中,通过信息化进行程序控制,将业务流程、信息流程、控制流程有机结合,把控制程序、控制指标、控制方法、业务活动的先后顺序、活动的内容和方法固化置入信息化系统,通过计算机进行权限分配,自动化完成大部分的控制活动,不仅可以自动实时控制,减少手工处理模式下所带来的信息错误成本和人工费用,使业务的执行更加及时和准确,同时程序化控制还能减少人的介入,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甚至舞弊,使行政权力运行业务的设计、执行、监督都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再辅以信息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程序的正当化。

    再回到本案。工伤认定作为一项行政确认权力,如果能在权力运行系统中固化申请条件、判定标准、办理环节、时限要求等权力运行要素并严格监督执行,也许就会省去很多调查辩论的麻烦。

    我们每个人身体里都有一种

    可怕狂野和罔顾法纪的欲望

    连那些看似温和的人也不例外

                      ——柏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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