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是说一妇人,丈夫经商久居于外,不堪雌守之苦,故于家蓄一白犬行交合之事,后夫归,死于犬爪之下,邻人不平遂告官,后人犬俱寸磔以死。此事古今俱有之,以前就曾听闻有某医院曾收过一女子与家中喂养的狼狗苟合,后致无法分离而含羞入院的奇葩病例,当时引为奇谈。
人狗苟合,令世人所不齿,故“异史氏为之判曰:人不良则罚人作犬,至于犬不良阴曹应穷于法。宜支解追魂魄,请押赴以问阎罗。”
而此文中更令我惊异的是,“有欲观其合者,共敛钱赂役,役乃牵聚令交。所止处观者常百人,役以此网利焉。”对人狗的苟合既不齿,为何又要“敛钱赂役”而观之呢?这是一种怎样阴暗的心理,更有甚者是“所止处观者常百人”,何其荒唐!而那妇人与狗居然如此之配合,真是“其人可怜必有可气之处”。
一个衙役竟有如此大的权力和胆子,是谁给他的权力,可以让他命令人狗竟于大庭广众上做交合表演而赚钱,可耻到这种地步,实属罕见!从妇人、衙役、众观者的身上,似乎看到了国人自身所携带的某种“酱缸”本色,令我为之一节三叹。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