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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查验身份证的风波

一场查验身份证的风波

作者: 胡二2 | 来源:发表于2018-08-28 11:56 被阅读89次

8月20号,微博名为“蕉门客”的何光伟先生在微博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过冼村派出所》,讲他在在地铁口被查身份证的事情。

这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

为什么说简单,警察是执法的,法律是怎么规定,警察就怎么做,这是基本原则。

但是我发现事实上不是这样的,警察没有按照法律来执法的。

因为我和孩子在7月4号的下午,在南京旅游的时候,在夫子庙地铁站就被一个警察带着协警查过,在检查我的身份证之前,警察是检查每一个进地铁的男性青年,到要求检查我的身份证时,我要求他出示执法证,他开始没有,但是,我还是将我的身份证从包里取出来给他查验,查验之后,我还是要求他出示执法证件,后来,他拿出一个证件一晃收了回去,并说没有规定检查身份证要出示证件,我说有,并告诉他我要投诉他,我记住他的警号。

7月13日,我回到家里,查询了有关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法律规定条文后,正式决定投诉。我打开电脑找到南京市公安局网页和南京市人民政府网页,发现根本进不了投诉网页(现在全国都叫《阳光信》),然后又找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网页,费了一些时间,完成了投诉。

我投诉时首先列出查验身份证有关的两条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在列举了两条法律之后,我列举事实,并指出南京警察检验身份证之前没有出示执法证时的程序违法和态度粗暴。

(事实上,经过何光伟先生的事件,我发现整个过程都是违法)

过了几天,7月18号上午10点多,有南京市公安局下面一个分局督察的警察打来电话,讲警察查验身份证着警服就可以不必出示证件,我和他讲,他讲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章义务和纪律,讲的是警察的纪律,也就是着装是基本的纪律,而不是查验身份证的先决条件。

谈了24分钟,其谈话既没有去了解我投诉的内容,也没有了解法律条文(我投诉一开始就列举了法律条文),而且语言逻辑存在问题,没有接受该督察的回复。

稍后,下午4点钟的样子,可能是地铁分局督察大队的一个姓贾的警官又用手机打过来,一开始问我的诉求,我说不是写得很清楚吗?你看了我的投诉没有?他这才开始在电话里读我的投诉。

开始他的讲法也是和上午来电话的警察一样,我就告诉他那个地方错了,为什么错了。

他这时候可能也看了法律,变得比较客气,告诉我这是他的电话,他姓什么,让我下次到南京找他。

前几天,我又去上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想看看南京公安局地铁分局方面的回复,已经进不去了。

和我不一样的是,“蕉门客”何光伟先生曾在媒体工作过一段时间,在8月17号下午出珠江新城地铁口遭遇辅警(虽然有警察带领)查验身份证的时候,询问查验的依据,这个也属正常,你执法至少知道执法的依据,警察回复不上来,就将他作为犯罪嫌疑人带回了派出所,然后留置讯问,最后让他写检讨书才放出来。

“蕉门客”何光伟于是就在8月20号写了一篇《过冼村派出所》发表在他的微博上。

他是我微博关注的人,所以我也就知道了,我有过和他同样的经历,并且细读过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执法程序和范围,我就有点感兴趣这个事件的发展。身份证不是不可以查,不是不能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和程序内都是可以的,尽管大家对法律有异议,但它毕竟是法律,这个必须要尊重。

在法律规定之外的,警察任何查验身份证的行为,其实都是违法,尽管他是执法者,警察的执法必须是在法律的许可之下,而不是之外。

与“蕉门客”何光伟描写一文呈现出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许多地方警察的扣帽子和漫骂,以及一些检察方也加入战斗。

事情的发展成了一些地方公安局的同仇敌忾:

鹿邑县公安局网警大队、西安蓝田公安、集安公安宣传在同一天发布了《不打马赛克,全国曝光这个人渣》的文章。文章一边曝光座霸博士,一边用带有进行人格侮辱的词语网络流氓来辱骂我。

原话是:

比如想最近自称前记者的何光伟,写了篇爆款文章《过冼村派出所》,描述自己在大街上拒绝警察出示身份证的要求后,被带到派出所进行了3小时盘查的过程,并煽动网民违法。这样的网络流氓,竟然还有数万人被带着节奏走!

虽然只是几个警察局的官方,而且后来还删除了,但是也代表基层警察的一种情绪,我是执法的。

这些警察和检察机构其实发泄的不是情绪,而是对不限制权力的膜拜,在他们的眼中,权力是不能限制和为所欲为的。

是这样的,执法老百姓必须遵守,但是您执法也得依法来执法啊。

有个网名大白警官发表《过冼村派出所的何光伟,不配合执法你还有理了?》,其中有:

一个守法的公民,谁会害怕警察查一下身份证呢?

在公权力正常的执法面前,每一个公民最应该做的事情是配合,而不是顽固的坚守您那点自以为是的权利,查一个身份证,还能把您咋的?

这些都是抛开法律,将警方执法权力任意和无限化的一种行为,而且将警方的执法置于法律之外,这其实是很可怕的,重庆打黑中警察的遭遇就是鲜活的例子。

这个世界上,从来也没有绝对的自由。因为绝对的自由必然导致绝对的混乱。

这个世界上,也从来没有绝对的权利。因为绝对的权利必然导致混乱的秩序。

这些话不仅适合老百姓,也适合执法的警察,他写这句话的时候,可能光想着针对老百姓了。

还有广州黄埔检察院官方微博也发了声援,刊发文章《再过100遍冼村派出所,你也得配合出示身份证》:

30秒能解决的事情他用了3小时。

还有“别说派出所附近了,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警察都有权利盘查

这纯粹是无知,把前提去掉,为所欲为。

“在警察的带领下,辅警是有一定的执法权的”,辅警是没有执法权的,没有一条规定辅警有执法权力。

不仅是广州市黄埔检察院的官方微博,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官方微信公号刊发《检察官有说法:守法,请从自己做起》

问题是,上述规定看似只是在列举警察有权查验身份证的五种具体情形,但对于我们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说,“执勤民警有权查验身份证,不需专门文书、不需请示汇报、不需提供证据,根据现场情况自行决定即可”,才是解读上述法条时要首先关注的信息。

我到处找这句话“执勤民警有权查验身份证,不需专门文书、不需请示汇报、不需提供证据,根据现场情况自行决定即可”的法律条文出处,但是没有找到,包括公安部有关查验身份证的说明。这个广州黄埔检察的官方竟然抛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的相关条款,来杜撰这么一条没有任何法律条款来源和不受任何法律条款限制的一个规定,真的是胆儿肥。

要求警察的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在广州黄埔警方扣了一顶大帽子,“毕竟何先生自己就是“自以为懂法,实际上就是抗法”的鲜活例子”。

查验身份证,这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在法律规定下执行就好了,被一帮语文没有学好又蛮横的官方法律工作者搞得复杂了(估计他们没有理解好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这里有个前提是有违法犯罪嫌疑,基本上是公安机关掌握了一定证据其有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五款非常明确,“(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看似第五款是一个百纳包的坑,实质上不是。

第五款非常清晰,“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它强调了“法律规定”,而不是公安规定,也是不警察规定,法律规定不等于警察规定,也不等于公安规定。

一些地方公安好,一些地方检察也好,虽然是执法者和监督执法的,但是语文真的没有学好。

对法律的理解从条件,范围和行为限定上去了解,都是非常严谨的,曾有警察对我说,你不要和我咬文嚼字,基本是是在蔑视法律了。

警方权力的无限化,让警察痛快,可也有一天会对他们自身产生伤害,法国大革命中的罗伯期庇尔,文革中老革命家,重庆的打黑中的警察,都是例子。

可能警方拿出内部的规范,但其法律行为要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所限制,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规范,都是违法的。

王才亮律师《闲聊警察查身份证》中有

为此,我们需要重视的是不能因为警察对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意义而产生“老子天下第一”的错误认识。警察的权力以及权力的行使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由法律的明确授权而构成,法无授权则是违法。

作为行政机关的警察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执法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的上述法律对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授权附上了时间、地点、权限等限制条件,以尽可能的减少扰民。

有法依法,有理讲理。依不了法,讲不了理,扣帽子,漫骂,以及其他利用公权力做的小动作,这些都是有组织的社会团体表现,它不应该是执法者所应该有的。

鲁迅先生说过,“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一些公安局的官方微博发出声音,和派出所的表现,和街头的妇人无异了,既说明他们虽然是执法者都但不懂法,也说明他们虽然是执法者但不配执法,对不起那一身制服和头上的国徽。

​中国的事情,有时候是很奇怪的事情,你只要看开会讲的主题,媒上强调的主题,你就知道中国的事情,在这方面有问题,强调经济,经济肯定不怎么样了;强调调控房地产,房地产肯定有问题;强调法治,法治肯定是有问题;强调社会主义价值观,社会主义价值观肯定是有问题。

法治,路还长着。

2018-08-28 胡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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