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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降温费属于工资吗?

干货—降温费属于工资吗?

作者: 蛋宝_2c09 | 来源:发表于2020-12-18 20:59 被阅读0次

裁 判 要 旨

防暑降温费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不纳入工资总额,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未发放防暑降温费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简 要 案 情

2016年11月1日某保险经纪公司与邢某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保险经纪公司与邢某某共同确认的《员工到岗时间确认书》载明邢某某到岗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2018年1月25日,某保险经纪公司作出《关于取消员工过节费及其他福利的通知》(某保经纪发[2018]6号),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某保经纪发[2016]32号文《某某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中“过节费”及“其他福利”项,实际发放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确定。2018年7月11日,邢某某向某保险经纪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拟离职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离职原因为“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各类福利待遇,且工作岗位随意调整,岗位职责不明晰,分工不明确”。

2018年7月20日,某保险经纪公司向邢某某出具《离职证明》,证明双方已于该日解除劳动合同。邢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关裁决某保险经纪公司支付邢某某防暑降温费280元,驳回邢某某要求某保险经纪公司支付其他福利待遇的仲裁请求,驳回了邢某某要求某保险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0元的仲裁请求。邢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某所主张的防暑降温费及企业自主确定的员工福利,并非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企业可以自主调整。某保险经纪公司对于员工的福利设置行为系行使自主经营权、自主管理权的具体体现。用人单位依据自主经营权调整职工非法定福利并无不当。用人单位欠付劳动者防暑降温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欠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典 型 意 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对某保险经纪公司及时足额支付了邢某某工资并无争议。邢某某认为某保险经纪公司未足额支付员工福利,特别是防暑降温费,亦应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职工工资有关解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等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不纳入工资总额,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未发放防暑降温费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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