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法律每天写1000字社会热点
空姐被杀案,所有人都遗忘了这个真正的“杀人凶手”

空姐被杀案,所有人都遗忘了这个真正的“杀人凶手”

作者: a833da2a465b | 来源:发表于2018-05-12 12:32 被阅读602次

    一、盲目地声讨


    截至本文发布前,空姐被杀案已经处于知乎热榜第一,回答接近三千。群情激奋声讨滴滴:

    但恕我冒犯,讲一句很久没讲的话——实名反对目前知乎上所有答案。

    滴滴出行所涉及的用车模式是一种新事物,因此在法律定性上一些“老法师”也可能弄错。然而恕我直言,如果连基本概念都混淆,乱批一通,看似情绪激昂,对解决问题却是毫无帮助的。

    几乎所有矛头都是基于“滴滴顺风车是网约车”而开始轰炸的。

    但这里先讲一个最基本的点:滴滴顺风车不是网约车。

    说明一下:

    我们常说的“滴滴打车”(滴滴专车、滴滴快车、滴滴出租车)法律上叫做网约车。网约车是一种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作为一种经营服务,它以营利为目的,也就因此,开展网约车业务必须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监督。

    本案中的“滴滴顺风车”叫做“合乘车”,又叫“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它是一种居民互助、互相分摊出行成本的绿色出行方式,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法律上与“网约车”不是一个概念,也不受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制。

    我们常说的“滴滴出行”实际上由两家公司分别运营。

    滴滴顺风车的运营方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打车(快车、专车、出租车)的运营方叫做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两者是母子公司关系,但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主体。

    这里是一张网约车与合乘车的性质对比图:

    法律上对“网约车”和“合乘车”有完全不同的规定,如果不辨清这两个概念,实际上是驴唇对马嘴,看似骂的痛快,其实是完全不能解决问题的。

    而本案的悲剧之所以发生,恰恰在于“合乘车”的特殊性,可惜大家似乎都没有注意到。


    二、网约车无错


    在知乎目前的最高票答案中,答主引用了滴滴快车车主招募要求,试图说明滴滴顺风车糟糕的车主准入机制是导致凶案的原因,这就是明显的“错把冯京当马凉”,实际上顺风车和快车完全不是一个东西。

    而且如果真的有心去查,“滴滴准入门槛低”这个判断也是完全不成立的。

    说到这里肯定会有人要骂我为滴滴洗地了,麻烦看下去。

    在滴滴盛行之前,承担目前“网约车”功能的主要是客运出租车。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凶案发生地一直执行的客运出租车管理标准,尽管由于滴滴打车的蓬勃发展使得条例基本成为了一纸空文,但是法律上说,郑州现有的客运出租车是以此条例规范来设置准入门槛的。

    那么按照,客运出租车的准入条件是什么呢?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经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五年。

    而依据 知友@刘京成的截图,目前滴滴司机的招募条件主要集中在年龄、犯罪记录、驾驶记录等条件上:

    对比知友 @刘京成的截图和条例可以发现,滴滴司机的准入门槛甚至比客运出租车还要高一些,至少从法律规定上,客运出租车并不要求无犯罪记录而滴滴快车需要。

    另外知友@Three诗睿在答案中提到了滴滴顺风车更类似于一个中介合同,但其实这个问题比这一层还要复杂得多。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按照本条,所有的“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都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对乘客的安全有明确的保障义务。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按照本条,每一位使用滴滴打车(非顺风车)的用户自动获得由滴滴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如果发生车祸或其他恶性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后向滴滴公司追偿。

    可以说,如果本案的受害人搭乘的是一部“滴滴快车”或是“滴滴专车”,那么滴滴公司几乎必然的要为本案负起赔偿责任。

    至于滴滴悬赏一百万寻找顺风车车主,从法律层面讲,不是出于“我们应当赔偿”的角度,而是“我们怕毁了公司形象”的角度。

    比如之前的滴滴司机张国利杀人案。

    本案中司机张国利因口角将乘客殴打致死,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而后民事诉讼原告经由调解撤诉。

    如此之多的调解撤诉绝非偶然,这意味着滴滴公司在庭下做了许多补偿工作。

    而这些补偿也恰恰是因为有法律规定:滴滴必须为此类现象负责。

    所以说,很多人都因为概念混淆而搞错了批判对象。

    自从2016年《暂行办法》实施,网约车平台的管理已经有法可依,而且部分规定甚至比出租车还要严格,这和我们今天批判的坏到骨子里的“顺风车”根本就是两回事。


    三、悲剧的真正源头


    说道这里可能就会有人骂我给滴滴洗白了。

    但上面并不是想为滴滴开脱,而是为了厘清并说明问题的关键。

    即:真正导致悲剧的,是无良商家滴滴钻了低效政府的空子,是市场管理和政府立法的双重缺位。

    虽然网约车已经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机制对之进行管控。

    但是“合乘车”仍旧是一个法律空白,它并不能适用关于网约车的条款。

    关于“合乘车”的规定,《暂行办法》仅仅在末尾略有涉及,原文是: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暂行办法》将“合乘车”的立法权限(和管理义务)下放到了市一级人民政府。

    很遗憾,郑州市政府虽然在2016年11月就公布过“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征求意见稿,但是相关法律的规定却始终遥遥无期。

    还记得前面提过,合乘车是“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出行方式”吧?

    衡阳市在其制定的《衡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暂行)》中明确规定:

    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服务超过2次的,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予以处罚。

    你们猜,这位顺风车司机当日接单有没有超过两次?

    但相较于一般城市规定的每日两单,滴滴顺风车内部的限制是每日15单,什么样的“拼车合乘”每日会有15单需求?顺风车的内部管理可以说很浮夸了。

    如果郑州市也有类似衡阳市的规定并且得到良好的执行,悲剧是否能够避免?

    衡阳市同样在《管理规定》中明确列明: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滴滴(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下司机以“合乘车”为名,经营“网约车”为实的违法行为,有没有尽到管理义务?

    因为这个案子不是什么变态狂犯罪,而是实实在在的政府怠于立法,放纵无良奸商的典型。

    如果政府再不积极立法,将会有更多的机构钻空子。将会有更多司机杀乘客事件的发生。

    愤怒吗?

    可是我相信过三天,你就会怒意全消,杀人案更会被抛抛掷脑后,等到下一次“司机杀人案件”出现后你会再次愤怒不已吐沫横飞谴责不止。

    可是这有用么?

    该杀人的还是会去杀人,该倒霉的还是会倒霉,可如果有一天,这个倒霉的人是你呢?

    所以想要真正解决问题,第一步需要做的不是全民谴责,而是大力呼吁政府积极立法。

    政府不作为,才是最大的症结点。

    正是因为郑州市政府怠于对“合乘车”立法管理,使得滴滴利用立法空白,剥离子公司规避管理,以粗劣的管理和良莠不齐的人员通过“合乘车”之名经营“网约车”之实;正是由于滴滴公司(小桔科技)无下限的经营模式使得品格恶劣的司机过审,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讽刺的是,就在本案发生前五个月,郑州刚刚发生过一起“合乘车”纠纷,在一份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记录着:

    事发时,郑州市人民政府尚未就私人小客车合乘作出相关规定

    言犹在耳。

    你猜,下一次因为乘坐“合乘车”被杀的人,会是谁?

    (本文作者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陈嘉康律师,略作修改,已授权。)


    或许你还会对我的这些文章感兴趣:

    在被抖音轰炸死之前,你还差多少空虚?

    中国式“忍教育”,正在“杀死”数以万计的中国人

    原创者之死

    这群俄罗斯人,才是我眼中真正的五四青年人

    高岩自杀,林奕含逝世一年,中国家长依旧在“谋杀”自己的孩子

    以患上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为荣的当代中国人

    “原来爱上同性,是种天理难容的罪过”

    抱歉,穷人“配不上”素质教育

    每年毕业季,都是自杀好时节

    希望能与你一起追问与思考

    我们要一起走的路还很长

    余生请多指教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 卡密尔:坐过滴滴感觉还是不太正规。这种感觉跟黑车一样
      • 87966dd048e5:不盈利,呵呵,没听说哪个公司不盈利,还一直开着
      • 2a28c9c7f68b:坐私家车都有风险,准确的,做不认识的人的车都会有风险
      • 以辰呀:当我看到你说顺风车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时候,我就不想继续看你的这篇文章了,但还是认真看完了,但我不能认可你的观点,你这感觉就像是自己提出了一个与众不同的新鲜见解,引经据典,然后说大众都错了,当然还是有对的地方,但感觉你在博眼球,
      • 柔泥化骨方作瓷:还是一个问题,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贼和兵哪个是先出生!😆😆😆🎯
      • 朱鸾镜_霜染:提出不足是好的,法律会慢慢变得更完善的。
      • 风一样的爱人:唉,不改变的话都不敢打车了
      • 哈哈哈我爱你啊啊啊:从你一系列文章看过来的,瞬间粉了,希望继续写出理性而且有深度的文章,我会继续支持你的!
      • 来看好文章的:很透彻了,如果是毫无源头的轰炸估计这件事又会被搁置了,现在问责政府,要求他们完善法律制度才是最应该做的,谢谢作者!
      • 0b59e7e90fc0:小七真敢说啊,不过确实是点出了隐藏在其中的问题,法不确立,永远有人钻空子。点赞支持
      • e764ef032297:既然顺风车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可是每一单生意都有滴滴抽取一定费用,这是否意味着滴滴需要承担一部分相应的责任?滴滴对乘坐顺风车用户写明各种风险不承担责任却又有从中牟利的情况下,协议是否能在法律上被认可?

      本文标题:空姐被杀案,所有人都遗忘了这个真正的“杀人凶手”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cjgcdf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