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丞”的本意是“辅助”,由此在政治上延伸出了“掌管”“管理”的意思。秦汉以后各级地方长官的副职都叫“丞”。
“丞相”通常的三个含义
(1)最高国务长官。
战国秦始置,或设一员,或分设左、右。由君主任免,秉承君主命令,任用领导百官,辅助国君管理军政要务,从而改变春秋列国世卿世禄、政出私门、诸卿共执国政的局面,加强集权和君主专制。其封列侯者权位尤重。属官较少,具体事务由各级官吏分工负责。
秦朝沿置,增设御史大夫为其副贰,以相制约。
西汉因秦,职司机构更加完备。初置一员,寻改称相国,不久复归,或分置左、右,秩万石,金印紫绶,秉承帝命,处理全国政务。
权限:可自辟僚属;有推荐选用官吏及劾奏百官、执行诛罚之权;主郡国上计,保管全国计籍,考课、黜陟地方长官;总领百官奏事朝议;对皇帝诏令有权封驳谏诤;掌管刑狱、律令,在军事边防等问题上也有一些权限。
丞相府组织日益庞大,至汉武帝时有属隶三百多人。置司直、长史、征事、掾、史、属等僚属,设东、西、集、奏、议等诸曹,分管官吏迁除、郡国事务、章奏议论、征集租谷等庶务。总领朝廷百官,位极尊隆,军国政务无所不总,多由功臣出身,爵封列侯者担任,或可抗折旨意,皇帝亦对其优礼相待。
汉武帝时,为加强皇权,削弱相权,引用侍从左右地位亲近的文武官员如侍中、诸吏、左右曹及诸将军、大夫、郎等参与决议,以尚书(中书)掌受纳传达章奏诏旨,形成参与决策的中朝(內朝)体制。丞相作为外朝官首领,成为执行成命的行政长官。
汉昭帝以后更以大司马大将军为中朝官首领,录尚书事,执掌决策、出令机要政务。
汉成帝号丞相、大司马、大司空为三公,同称宰相,三分相权。
汉哀帝复改丞相为大司徒,东汉称司徒。东汉末曹操复自为之,大权独揽,挟天子以令诸侯,其相府俨然为小朝廷,总理全国军政要务,僚属更多。
魏晋南北朝因之,省置无常,或分置左、右,或称大丞相,多用以位置权臣,皆一品。
梁称十八班。所任皆独揽军政,令由己出,且多以此进位皇帝。
或亦用作赠官。实际负责政务的宰相多加其他官职。隋朝废。
(2)唐太宗开元元年(713)、天宝元年(742)及南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曾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用作尚书省长官之名。唐朝从二品,宋朝正一品。辽朝置左、右丞相为中书省长官,系南面朝官,非定制,亦无实权。金朝亦分置左、右,为尚书省长官,从一品,与平章政事并为宰相,总理政务。
元朝建国前,汉人以称蒙古诸帝所置掌政刑的大断事官(也可扎鲁忽赤),分治中原汉地的断事官及燕京行尚书省长官亦有此称,主管宣发号令和内外闻奏诸事的必
也称中书丞相。元世祖中统元年(1206)置为中书省长官,总领百官,位次中书令,次年分置左、右。其后尚书省亦置。员额皆不定,省置亦无常。武宗至大四年(1311)后,定制尚书省并入中书省,设左、右丞相各一人,正一品。其左丞相或置或省。诸行中书省(行尚书省)亦设长官,但不常置。
明初亦设左、右丞相为中书省长官,正一品,太祖洪武十三年(1308)随中书省废。
(3)太平天国朝上职官之一,代表官阶,非如前代宰辅之职。金田起义之后分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各设正、又正、副、又副丞相四员,共二十四员,地位仅次于王、侯。奉命出征时可独当一面,统领数军,总制以下均听指挥。行文系衔称钦差大臣。初期又设东、西、南、北四殿丞相,在各王处听使,后废。有战功者封平胡丞相,然不予印绶。又有恩赏丞相,系朝官加衔或一时赐受。此外皆称殿前丞相,不得与六官丞相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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