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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武汉市区禁摩一事,有以下见解,逐条提出意见。
一、本市中心城区全天禁止摩托车通行。
意见:无论是道交法亦或是实施条例,并未授权政府部门针对某一类机动车24小时禁止通行的权力,机动车购置税是国税,通行效力应当是全国,即便北京,也并未禁止外埠车辆入内,请认真理解限制二字,摩托车不是非道路移动机械,请认真查阅国&家关于机动车的定义。
二、本市中心城区停止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停止外地及本市新城区注册登记摩托车的转入。
意见:该行为涉及行政许可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这样的权限。
三、本市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销售。
意见:该条款直接冲突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四、禁止无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禁止非法改装摩托车;禁止摩托车加装阳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意见:本条内容在道交法和实施条例中属于已经存在多年的,不需要重申,作为执法者,理应按照法律去执行,作这样的重申,难道你们从未按照法律执法么?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意见:本条内容由于上述条款冲突国+家法+律,应属无效。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摩托车不受本通告关于注册登记及通行规定的限制。
意见:国+家并未授予特殊用途摩托车特权,如果你们在市区插满禁令标志,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特种车辆才享有特权,请你单位认真学习国&家法律,不要照抄其他地区落后条款。
七、本通告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长山路军山桥以南原汉南区行政管辖区域除外)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新城区是指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长山路军山桥以南原汉南区行政管辖区域)。
八、本通告自2019年9月15日起实施,且长期执行。
意见:执行通告还是执行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长期有效的行政能力。
总结: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国&家现阶段重中之重,不容任何倒车行为,无论何种目的,皆不可与法律冲突。
本人作为公民,反对禁摩,诸多禁摩带来的交通拥堵,停车难等问题,你单位应当接到不少意见,我不做重述。
治理摩托车,可以采取无牌无证举报有奖、没收、按照法律处罚机动车非法改装等行为。你单位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了解国+家机动车噪音和环保标准,应当知晓未改装合法摩托车噪音并不比小车高。
如果你单位坚持禁摩,据我观察本通告中内容显示你单位并未进行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要求的学习,建议你单位有关负责人认真学习国+务+院《国办发2018 37号》、《国办发2018 115号》、《国办发2019 9号》等文件,并且学习上述提到的诸多法律法规。如果有任何违法,违反国&家规定的举措,我将向国&务&院&进行反应。
武汉是一个美丽的城市,不应当成为法外之地,依法&治国不仅仅是标语,政+府&公&信&力和权威不应以违法行为被民众质&疑!
此致
敬礼
作者:李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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