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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刘强东一起被告了!原因竟是它…

我和刘强东一起被告了!原因竟是它…

作者: 大状师 | 来源:发表于2017-08-20 20:10 被阅读0次

“京东创始人刘强东跟我一起被人告了,原因竟是一部小朋友都爱看的动画片——喜洋洋与灰太狼!”

昨天状状收到粉丝留言,说他在京东开的店铺上架了一款喜洋洋拼图,这还没卖出多少呢,就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说他侵权了!就连京东大BOSS刘强东也一起被告了…

他的言语中无不透露着无奈,毕竟才赚了30块钱就要赔3万块…搁谁谁郁闷…

重点是,收到传票的这一方,一定二丈和尚摸不着头脑!别急,让状状来告诉你可以做哪些应急事宜:

第二被告,大BOSS刘强东就不用我们操心了,他可能举证其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如事先制定规则,事中严格管理,事后及时查处等等,则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而第一被告,就是给状状留言的小伙伴,这个时候应该调查获取供应商该涉嫌侵权产品品牌授权情况并及时下架相关产品;将涉嫌侵权产品销售数据,获利情况等做个统计;然后及时与原告沟通协商。

淘宝京东等商城的中小卖家生存环境本就恶劣,在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的今天,还需谨慎选择售卖商品。

卡通人物 不能随便用

别说这种原封不动照抄的卡通明星的产品,就连缺胳膊少腿、多了三头六臂的变种也有可能被告侵权!请看~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状状提醒正在阅读的各位,判断知识产权侵权与否,并不以完全一致或雷同为原则,建议谨慎处理。

明星卡通形象 不能随便用

有个案例就是某设计公司用某明星的形象,设计了一款活泼可爱,深受大众喜爱的卡通形象,在宣传过程中也取得了很好的预期效果,这可以说是原创作品吧。

然而这位明星以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设计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删除相关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但设计公司方坚持认为,卡通形象应属于公司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怎么就侵犯肖像权了呢?

独创卡通形象受著作权保护,毋庸置疑。

但对于一位公众人物来说,他的个人形象可以通过肖像的衍生品,如舞台造型、卡通形象进行体现。而利用此形象从事商业性盈利活动无疑是属于对肖像权的侵犯。

所以啊,状状又要唠叨了,想免费蹭知名度?蹭影响力?三思啊~

混职场,想创业,都不易,你需要懂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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