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与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文标题:规定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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