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云之狱

作者: 子玉央 | 来源:发表于2018-05-28 23:30 被阅读70次

    今天看知乎,有个问题是“看上去不起眼,实际上是大案的案子”,阿云之狱,发人深省。

    载于《宋史·刑法志》的“阿云之狱”,从案发的宋代,一直到清末始终争议不休。即便到了现在,还是可以给法学生讨论讨论,但题材稍显敏感。

    按照现在的定性,应该认定为一起“杀人未遂”案。宋神宗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13岁的山东登州孤女阿云为母守孝,其叔叔贪财起意,用几石粮食(据说值现在的2000人民币)将阿云卖给相貌丑陋的老光棍韦大为妻。《宋史·许遵传》记载:“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阿云死活不依,可又拗不过叔叔。于是阿云做出一个大胆的决定,杀死韦大。

    晚上,阿云拿着柴刀悄悄来到韦大家里,朝着熟睡的韦大一阵乱砍。韦大被惊醒,翻身起来用手胡乱阻挡。阿云又惊又怕,丢掉柴刀,拔腿就跑。阿云只是个年仅13岁柔弱无力的小女孩,除了砍掉韦大一个手指头外,韦大并无大碍,韦大报官后,一梳理他的社会关系,就很容易将嫌疑对象指向阿云,因为韦大家徒四壁一般人都躲得远远的,只有不愿嫁给他的阿云有犯罪动机。

    阿云到县衙后并不抵赖,将整个事情说了个清清楚楚。按照现今的法律,韦大虽然丑陋贫苦一无是处,但阿云无论如何没有剥夺人家生命的权力,尽管未遂,也应承担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这个事实是清楚的。但在宋朝却搅动了包括宋神宗在内的整个统治阶层,两派斗争针锋相对,水火不容。

    阿云招供后,知县以阿云谋杀亲夫的罪名判处阿云死刑。但宋朝律法规定,地方官判处死刑,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后由朝廷的最高司法机构——大理寺和审刑院进行复核,经复核没有问题的,才准许地方官对人犯执行死刑,这个程序和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很是类似。案子报到登州知府许遵那里,许遵一看就觉得这个判决有问题。

    许遵认为,阿云被许配给韦大时尚处于为母亲守孝期间,按照宋朝律法规定,守孝期间的婚约无效,再者阿云是被叔父逼婚,自己并不同意这门亲事,因此这门亲事,无论于公于私,都是不合法的。

    既然婚约不合法,阿云就不是韦大的妻子,也就没有谋杀亲夫之罪。再说案件的后果也不严重,韦大并无大碍,阿云罪不至死。于是许遵签署了自己的意见,将案子报送到大理寺和审刑院。

    大理寺和审刑院审查案卷后认为,即便阿云不是韦大的妻子,但是其蓄意谋杀,并且造成了对方人身伤害,按照大宋律法一样要判处死刑。

    得知这个消息,许遵坐不住了。他在登州任知府,属于中央下派到地方政府挂职锻炼的官员,挂职期满就会调回中央并升职。

    这种情况下,对许遵来说,明哲保身、以求升官无疑是对他最有利的选择,但是许遵却决心要救可怜的阿云一条命。

    为了一位素不相识的平民女子,许遵这位普通的官员,置个人的前途于不顾,挺身而出与朝廷的最高司法机构争辩,其勇气与正气着实令人钦佩。

    许遵开始详细查阅宋朝律法,希望能找到推翻大理寺和审刑院的法律依据。恰在此时,宋神宗下诏说,谋杀已经造成人身伤害,但官员在审讯犯人并对犯人用刑前,犯人如实供认犯罪情节的,以自首对待,并依照谋杀罪行降低2个等级论罪。

    这个诏书,简直就是为阿云量身定做的,按照诏书的规定,阿云最多只会被判有期徒刑,而绝对不会被判死刑。许遵以皇帝的诏书为依据,向刑部申诉。没想到皇帝的诏书在刑部不管用。

    刑部不接受许遵的申辩,依然维持死刑判决。这时事情又发生了戏剧化的转折。许遵被调往大理寺任大理寺卿,这是大理寺的最高长官,这下许遵掌握了案件复核的主动权,阿云被改为有期徒刑。

    但御史台又不干了。御史台相当于现在的纪检、监察部门,专门负责督查政府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御史上书皇帝,弹劾许遵,说许遵利用职务之便枉法,之所以不说徇私枉法,是因为没人相信许遵和一位乡下的平民女孩有什么私下交易。

    神宗皇帝把这个案子发到翰林院,让司马光和王安石这两个当时最有名望的翰林学士来评判。王安石和司马光虽然都对对方的才学、人品十分钦佩,但政见截然不同。

    司马光支持刑部的死刑判决,王安石支持许遵的有期徒刑判决,两个翰林学士为此在朝堂上吵的不亦乐乎,谁也无法说服谁。

    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阿云的判决是按大宋律法来,还是按皇帝的诏书来。按照大宋律法,阿云判死刑,按照皇帝的诏书,阿云判有期徒刑。

    这实际上就是法律效力大,还是皇帝的诏书效力大的问题,这次争论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律敕之争”。即便是现在,这也是个很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

    王安石与司马光争论背后的真相

    但司马光和王安石争论的真正意图不在这里。当时王安石在朝廷里鼓吹变法,司马光坚决反对变法。如果以皇帝的诏书为准,就证明皇帝的旨意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皇帝的旨意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变更,而这是王安石推行变法的基础。

    司马光认为法律是国家最高意志的体现,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干预司法,不能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包括皇帝。

    乍一看,司马光的说法似乎很现代化、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其真正的意图在于,法律不能改,制度不能改,国家的法度不能变,力图把将要推行的变法扼杀在萌芽状态。

    神宗皇帝看到两人相持不下,又将案子交有其他翰林学士及朝廷官员审议,审议的结果是支持王安石的意见,神宗皇帝御批“可”。原本这案子就可以结案了,没想到审刑院的官员又不干了。

    皇帝的面子也不管用,整个大宋王朝都被卷了进来

    审刑院这一帮官员连皇帝的面子也不给,他们联名上书皇帝,要求继续与王安石辩论。审刑院这边还在闹腾,枢密院(类似于现在的国防部)、中书省(类似于国务院办公厅)的官员也参与进来,纷纷发表意见。一时间,一起普通的杀人案把大宋的朝堂搅了个天翻地覆,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神宗皇帝看这样吵下去不是个事啊,于是就对犯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做出详细解释,命令翰林院按自己的解释拟写诏书,发往中书省,要中书省遵照执行。没想到中书省直接给驳回,说皇上的诏书违背法律,不能执行。

    这下可把皇帝给惹火了,要是由着你们的性子,不知道这事还要闹多久,于是神宗直接下诏,免除阿云的死刑,改判有期徒刑。没过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云被释放回家。回家后的阿云又重新嫁人生子,案子似乎真的结束了。

    天有不测风云。宋神宗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67岁的马光终于当上了宰相,又将这起陈年老案翻出来,重新审理,结果是将阿云改判死刑,立即斩首。此时距案件发生已经过去了整整17年。

    司马光缘何非要杀一名乡下女子呢?史学界多认为,“阿云之狱”其实是一场变法之争。

    而这起案子从头到尾,都是人治在起作用,谁有权,谁决定。

    我的话:这个故事基本转于搜狐,老猫茶馆,少量改动增删,因为原来的故事写的生动,连贯,增之则长,减之则短,所以我就放弃自己讲述故事的初衷,原版照搬。还能看出作者在力求客观描述的同时也隐含了对此事的倾向性意见,那就是对许遵的赞赏。

    历史车轮前进到今天,这样的悲剧似乎不会重演。但纵观全部的起承转合,又不能用简单的悲剧概而括之。历史螺旋形前进,现在和未来都会不断反复出现曾经的影子,被重复的也未必只是精华,某些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的因子,穿越古今,考验人性,也不断验证一个事实,那就是,人性的弱点与生俱来,世代传承。

    故事里可怜人有两位,一般人首先会同情弱女子阿云,孤女,无法摆脱被卖的命运,她把仇恨集中在另一个可怜人身上,却未能达成杀死对方的愿望。在等待死亡的漫长时光里看到希望又泯灭了希望,然后又再次获得希望。安静生活了17年之后,再一次因为十三岁那年的一次错误,被作为权力斗争中胜利者的祭品,以血色森森铺垫司马宰相的威严赫赫。

    另一位可怜人就是韦大,穷,丑,老,损失了几石粮食不仅没有换回梦寐以求的媳妇,还带来了血光之灾。阿云在面对无法改变的命运时,其最应该愤恨和报复的是谁呢?难道不是她贪婪无徳的叔叔吗?但即便一个弱女子,在选择挥刀所向的对象的时候,也不由自主的选择了她认为的弱者,那就是她不敢不能向把她向深渊推下的始作俑者——她的叔叔,反而是另一位无辜的人,另一位可怜人,这个意义上说,韦大是不是比阿云更为值得同情?他什么都没有做,就被阿云定了死罪。

    故事里面最可恶恶心的也是两位,那就是黑心的叔叔和玩弄权术的司马光。

    再也不是那个砸缸救人的司马光,这个故事展现了一个冷酷执拗的统治者形象,心胸狭窄睚眦必报,对历史人物要立体全面的看,但这样以一个弱女子性命为政治加上血腥筹码的历史人物,只是政客而已。

    还有,对于大宋的皇权,实在可发一笑,宋神宗在这个故事里,不再是高高在上,一言九鼎的天子,而是个被底下言官掣肘,说话没几个人听的窝囊皇帝,也许,制度本身的设计是为了权力互制,这倒很有现在西方三权分立的雏形,也为大宋的知识分子感喟一声,幸而是生在宋代,换任何一个别的朝代试试,敢这么和皇帝对着干的,自己脑袋是不是保得住不说,一个不慎,株连九族,满门抄斩都不是玩笑话。就是不危及生命,也会危及仕途。

    所以,珍惜民主的政权,珍惜说话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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