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可能并没有理解“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的概念
说起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的概念,可能不少人会想到,演绎论证就是“从一般到个别”,归纳论证就是“从个别到一般”。
貌似概念大家都懂,但其实这样简单地理解这两个概念,并没有抓住概念的本质,在判断一个论证属于演绎论证还是归纳论证时容易出现失误。我们首先来看一个例子:
男孩小强喜欢玩具枪;
男孩小飞喜欢玩具枪;
男孩小平喜欢玩具枪;
男孩小伟喜欢玩具枪;
……
大部分男孩喜欢玩具枪。
这个论证很好理解,大家能够清楚地看出,是“从个别到一般”,属于归纳论证。
我们再来看另外一个例子:
大部分男孩喜欢玩具枪;
小明是个男孩;
所以小明很可能喜欢玩具枪。
那个这个论证属于演绎还是归纳呢?
有人会想,前提是“大部分男孩……”,属于“一般情况”;结论是“小明……”,属于“个别情况”。因此,这个论证就是“从一般到个别”,属于演绎论证。
但答案恰恰相反。
这个论证同样属于归纳论证。
那么,问题出在哪儿了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百度百科对两者的定义:
归纳论证是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的论证方法。它通过许多个别的事例或分论点,然后归纳出它们所共有的特性,从而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
在“男孩与玩具枪”的论证中,虽然前提是“大部分男孩”,可是这个前提依然属于“个别事例”。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可以换成这样的表述:
男孩小强喜欢玩具枪;
男孩小飞喜欢玩具枪;
男孩小平喜欢玩具枪;
男孩小伟喜欢玩具枪;
……
(直到我们列举全世界大部分的男孩)
小明是个男孩;
所以小明很喜欢玩具枪。
如此,我们就能看清这个论证的前提,这个前提是一个个“个别事例”,尽管是前提是“大部分男孩”,但同样属于“个别事例”。
我们再来分析这个论证的结论。咦,貌似不对啊,“小明很可能喜欢玩具枪”属于“个别事例”吧,怎么这个论证成了“从个别到个别”呢?
其实,这是对定义中“一般性的结论”这几个字理解上出现了偏差,在该论证中,“一般性的结论”并不是指“大部分男孩”会怎么样,而是说“一般情况下,小明这个个体是否喜欢玩具枪”。我们可以这样表述来理解:
大部分男孩喜欢玩具枪;
小明是个男孩;
所以一般情况下,小明很可能喜欢玩具枪。
读到这里,大家对于归纳论证有了较清楚的理解。
相对来说,演绎论证要更容易理解,百度百科中的定义为:
演绎论证是一种由一般到个别的论证方法。它由一般原理出发推导出关于个别情况的结论,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须的。
举例:
凡人终有一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终有一死。
二、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的特征
有一个有效判断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的方法,即掌握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的本质特征:必然性和或然性。
演绎论证是一种“必然性”论证,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绝对的、必然的、必须的。
《逻辑学导论》(欧文·M·柯匹,科恩 )中写道:
这种必然性不是一个程度问题,不以任何其他事物情况为转移。
在例子“凡人终有一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终有一死”中,比如我们后来又知道苏格拉底长得很难看,或者不死是一种负担,或者奶牛产奶等等。但这些发现和别的发现都不能对原来的论证产生任何影响。
但归纳论证不是这样,归纳论证的结论仅仅或然性地从其前提中推出来,这种或然性是一个程度问题,其程度可能受到其他事物情况的影响。
在“男孩与玩具枪”的论证中,如果“大部分男孩喜欢玩具枪”是真的,“小明是男孩”也是真的,那么结论“小明很可能喜欢玩具枪”就很可能是真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增加某个新前提到这论证中,就可能强化或弱化原来的论证,比如:
小明家里有很多玩具枪。
那么原来的结论“小明很可能喜欢玩具枪”,就得到了比原来更大的支持,得到了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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