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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九)古代的法制思想之明(三)

(一百五十九)古代的法制思想之明(三)

作者: 世界有那么多人 | 来源:发表于2023-08-02 12:24 被阅读0次

    这篇来说说明代一些重要的罪名。

    1. 奸党罪: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 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 充军刑: 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 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并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之分。

    3. 故杀与谋杀

    1)故杀的渊源已久, 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

    早在西晋, 张斐对 "故" 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因此,可以认为谋杀与贼杀都包含因"故" 杀人。

    西晋时期及以前的 "故"更强调主观意图, 而谋杀和贼杀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特征。但是,后来 "故" 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 "贼" 相似。

    而汉晋所谓贼杀伤, 相当于唐以后的故杀伤。

    按照清代律学家的定义, 故杀是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

    2)在我国古代法中,谋杀曾长期被看作是必要共犯。

    在唐代及以后的历代法典中,"谋杀" 刑条依然将谋杀看作是一种必要共犯。

    所以,为了对行为人准确量刑,就有必要对共同谋杀行为人中,共同犯罪人进行认定。

    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到了清代,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而故杀是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

    有无事先预谋,是区分故杀与谋杀的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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