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定历史阅历的朋友们都知道,在清朝时康熙皇帝曾制定出“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雍正时也在实行“摊丁入亩”的政策,为当时减轻了许多赋税压力,实际则不然。
先来解读一下,康熙说这句话的意思是以后家庭再有出生人口就再也不会加赋税了,比如说现在家庭有四口人,那么现在则收四个人的赋税,即人头税,以后这个家庭人数到了十人,依旧只收四个人的赋税;雍正的意思是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那么就是只收土地税。看上去对当时的封建王朝是一种最好的增加人口方法,仅限于看上去。
康熙四十二年在提起山东佛伦奏请时,曾有谕“朕四次经历山东,于民间生计无不深知,东省与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与有身家之人耕种,丰年则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穷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并无田地产业,强壮者流离于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沟壑。”从这里面可以看到康熙对于民情还是比较关心的。
可是,But。
乾隆时期的康绍镛质疑道“今日正赋之外,又加正赋,将来恐耗羡之外,又加耗羡”,也就是说虽然稳定了所有赋税倒要按照康熙五十年的上缴,实际上又加了许许多多的赋税另外要上缴,只不过这个税不叫人头税。
钱穆直接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批判道:清代有所谓地丁摊粮的办法,只收田租,不再要丁口税。这是他们自己夸许所谓仁政的。在康熙五十年,当时全国人口统计,共二千四百六十二万口,从这年起,清廷下诏永不加丁赋——即人口税,而人口则还是调查,五年一编审,但丁赋永不再加了。实际上,这一规定,并算不得是仁政。因从中国历史讲,两税制度,早把丁税摊运入地租,后来还要农民服差役,或者出免疫钱,这是后来的不对。王荆公制定了免疫钱,过些时,人民又要当差了,所以明朝才又提出一条鞭法来,再拿差役归入于地租。满洲人跑进中国,一切都照明制,田赋额也照万历年间的则例征收,那么差役已经摊在田租里,而此下还是照样要差役。到了康熙时,再来一次地丁合一,这还是照着中国历史的惰性在演进,朝三暮四,最多恢复了明代万历时旧额,其实非此而不能。这哪好算得是仁政?何况地丁合一后,实际上赋税还是在增加。
唐朝时期就已经把税分“杂税”和“地租”,人口税早就合到地租去了;徐阶高拱张居正变法又一次把人口税合到地租,看起来明朝收了两百年的人口税,可耐不住人家前两百年税低;康熙只不过说了句“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就成为仁政了?难道历朝历代没做过?
清初时陆世仪曾说过“朝廷岁漕江南四百万石,而江南则岁出一千四百万石。四百万石未必尽归朝廷,而一千万石常供官、旗及诸色蠹恶之口腹”。也就是说老百姓交的税其实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给朝廷,第二大类是给高官和旗人。清朝的赋税从起点就高于其他朝代,与明朝末年的三饷重税有何之异。
按后期“摊丁入亩”的征税情况来看,所谓的田多者多纳,田少者少纳,执行到民间尽是反过来,反倒是“同一百亩之家,有不完一文者,有完至数十百千者,不均孰甚焉。……各县绅衿,有连阡果陌从不知完粮为何事者”。
在火耗方面,清政府更是用无所不及的办法去加重税负,《清朝文献通考》直接记载“钱粮出于田亩之中,火耗加于钱粮之外”,如此明目张胆的加收火耗,还能宣称为减少赋税的仁政吗?所谓火耗,即运损,比如说在运粮途中可能会有散落或被雨淋,那么就会造成亏损。我原来是做建筑的,在购买建筑材料时往往会多于计算材料的数字,比如现在测量需要100米长的网线,假如在运输过程最后损耗一米,如果在施工时错了一点,那么这根网线相当于废了,所以需要购买110米网线。但是我是多交了这十米火耗的钱,而老百姓却要无辜去负担着所谓的火耗。
如若说运输一千斤粮食需要交上十斤二十斤的火耗,平摊给个个百姓来说不算什么,对地主更无所谓,而“州县火耗,每两有加二三钱者,有加四五钱者”,一两等于十钱,那么这个火耗费究竟是多高?而雍正直接下令“火耗归公”,把税赋换个名字叫火耗,就是仁政就是低税了吗?
康熙即位初,在内政安定后曾鼓励农民开荒,但因为朝廷收的钱太多,导致“荒地甫报开垦,则熟地又报抛荒”来刻意逃避,以便减轻自身的税赋。
更何况清朝还有一群人是享受特殊待遇的,他们过着“月赐钱粮,不耕而食,不织而衣”的生活,正是这些旗人,对老百姓的压榨重到朝廷不敢想象,而老百姓还要叩谢“永不加赋”的天恩,实在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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