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末年,由于严重的土地占有和繁重的赋税负担, 引起了农民大起义。清朝建立以后,对赋税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朝廷开始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把丁税总数固定下来,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但这一政策并未能解决丁役负担不均的问题,地方官绅往往利用人口流动等因素,把赋税转嫁到下层百姓身上。因此,改革赋役制度势在必行。
康熙十三年(1674年),江苏布政使慕天颜曾在苏、即松江、杭、即嘉兴四府,准备实行均田役法,即把县中土地均摊各里、各甲,由土地的多少决定赋役的多少。
康熙二十年(1681年),直隶乐宁县知县于成龙也提出实行均田均丁法,以使富户增加、贫者减轻负担。其后,湖南安乡县也部分实行了“地丁随粮摊”的尝试。
但最早正式提出“摊丁入亩”主张的,是康熙五十二年(1673年)御史董文燧,建议“统计丁粮,按亩均派”。虽然户部没有采纳,却允在广东、四川先作试行。
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广东正式将丁银在田亩中分派。稍后,四川也将“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卖买”的办法付诸实施。
根据直隶总督李维均的奏请,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帝向全国正式颁布诏令,实行摊丁入亩制度。但各省的实际实行则先后不一,先后五十年之久。
雍正二年(1724年),直隶、福建省实行;雍正三年(1725年),山东省实行;雍正四年(1726年),云南、河南、陕西、浙江、甘肃省实行;雍正五年(1727年),安徽、江西省实行;
雍正六年(1728年)湖南、广西省实行;雍正七年(1729年),湖北省实行,乾隆元年(1735年),山西省实行;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贵州省实行。省内各州县之间,实行时间也有较大差距。如福建省于雍正二年宣布实行,但一些州县一直迟迟未行,拖延十数年之久。
“摊丁入亩”的具体办法,就是把一县的丁役银钱总额,分别摊入到该县的每亩土地中去。从土地田赋中征收,而不再按人头征收。各省地亩摊丁平均数字,湖南省最高,一些县达到八钱六分一厘,因其是“以粮石载了”征收。其次是福建、山西等商业较发达的部分州县,丁多地少,所以每亩数较高。
“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实际上废除了人头税,只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它的实行,简化了税收的原则和手续,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是赋税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
从而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得到一定好处,也减少了地方官绅利用人口数字贪污中饱的机会。同时,废除了人口的丁役,使地方的人身依附得以松弛,为人口的流动创造了条件。但不再对人丁征役,也在客观上促进了人口的无节制增长。
摊丁入亩的实行,把农民负担的一部分赋税转摊到地主身上,因此,也遭到不少地主官僚的反对。
早在正式颁行之前,康熙四十年(1701年),浙江布政使赵申乔就坚决反对过“按粮户田数之乡多寡,定人丁之等则,光丁豁除”的征税办法,主张“地丁原属两项,似不应地上加丁"。他还下令镇压了宁波府“倡照地派丁之说,与巨室相持”的百姓。
雍正元年“摊丁入亩”在全国实行后,各地的反对也随之强烈。浙江“田多丁少之土棍”煽动数百人, “齐集巡抚衙门,喊叫阻挡摊丁",巡抚法海只得令官员“暂缓均摊之议”。
雍正六年, “摊丁入亩”在浙江已实行两年,钱塘、仁和两县的地主又强迫佃户交租时, “每亩米加二升,银加二分,以助产主完丁之费”。同时,直隶肃宁县的地主也借“摊丁人亩”之际,把佃户的地租每亩增加二分。
直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官员胡泽潢在奏折中还认为“丁粮摊入地亩,永不加赋”是造成户口不确定的原因,坚决反对实行这一制度。
另一方面,下层人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同破坏这一制度的官员地主进行了坚决的斗争。雍正三年,杭州“有丁无田,情愿均摊”的农民,联合无地的工商业者,抗议巡抚法海对少数地主的退让,他们围着衙门吵闹,发动罢市,一直闹到法海被撤职,又涌入知县衙门继续斗争。
“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废除了几千年以来压在人民头上的丁役,对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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