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盗窃还是侵占?
龙浩 向灿 徐秋静
来源于《检察日报》2018年8月16日
“本案应定性为涉嫌盗窃罪。”
“本案中的犯罪对象为遗忘物,应定性为涉嫌侵占罪。”
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公室,干警们围绕着一起案件定性纷纷发表意见。
2018年4月,徐某在一家服装店购物时,将张某在试衣时忘在货架上的金手链放入自己的包中带走。在发现手链不见后,张某返回服装店寻找无果,于是报警。徐某当天被抓获,警方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发现了张某的金手链,经鉴定该金手链价值3326元。之后,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向龙山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徐某。
接手案件后,承办检察官杨军波仔细审阅了卷宗,一个细节引起他的注意:张某的金手链是在试衣服时忘在了货架上,离开后张某很快想起来返回店里寻找,其金手链是不是应当认定为遗忘物?
这个想法让杨军波陷入了思考,如果张某的金手链认定为遗忘物,则此案应定性为涉嫌侵占罪,而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数额为1万元,本案达不到立案标准。案件审查到了这里出现了罪与非罪的矛盾。杨军波将案件提交科室讨论,科里同事看法不一,杨军波决定前往案发地进一步核实证据。
通过查勘案发现场、调阅监控、核实证人证言,并督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其他证据,杨军波证实了张某是在试衣服时,将金手链遗忘在了货架上,而当徐某看见张某的手链遗忘在衣架上时,张某刚好又走开了,此时,徐某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在这种条件下,对于徐某而言,金手链处于她有权控制的范围内,不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因此,应定性为涉嫌侵占罪。
同时,在本案中,徐某是初犯,归案后徐某具有退还行为,并且积极争取张某的谅解。根据《刑法》规定,此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杨军波对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亦认同并执行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于4月25日将徐某无罪释放。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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