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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作者: 安徒生丢了童话呢 | 来源:发表于2021-04-07 22:09 被阅读0次

    许某在一家电子厂上班,已经工作了2年,因为没有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也没有与许某签订劳动合同,于是,许某打算主动辞职。

    那么,如果许某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呢?

    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若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同时,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

    若是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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