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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8年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作者: 情绪化的大笨蛇 | 来源:发表于2018-12-06 18:42 被阅读8次

我以我心记真实

文/情绪化的大笨蛇

第[185 ]篇


图片采自网络,向原作者致谢

实践中,经常碰到当事人询问工伤计算标准的问题。现就2018年广东省工伤标准按一般伤情、造成伤残、造成死亡三种情形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般伤情

一、医疗费

要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支付人:基金

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30条3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5条1款

标准:凭票据

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要求:【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额】*70%

支付人:基金

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30条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5条2款

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每人每天100元,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三、交通费、食宿费

要求: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费用

支付人:基金

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30条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5条2款

标准:按统筹地区政府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规定

四、康复费

要求:符合标准+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康复;

标准:凭票据

支付人:基金

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30条6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6条3款 

五、辅助器具费

要求:符合国家规定,广东省限额标准。属于日常生活及劳动之必需

支付人:基金

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3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8条

标准:凭票据,普及型,高于普及型的器具费自理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要求:停工接受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支付人:单位

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6条1、2款

标准:按月支付;最多不超过24个月

七、护理费

要求: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

支付人:单位

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33条3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6条4款

标准: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参照当地护工标准

【注意事项】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2.深圳市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348元。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

工伤造成伤残

一、1到4级伤残

生活护理费:1级60%,2级50%;3级40%;4级30%。由基金支付,每年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27个月,2级25个月,3级23个月,4级21个月。由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1级90%,2级85%,3级80%,4级75%,按月由基金支付。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基金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单位发6月安家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级15个月,2级14个月,3级13个月,4级12个月,由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级没有。

二、5级到6级伤残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级18个月,6级16个月。由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5级70%,6级60%,按月由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级10个月,6级8个月,由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50个月,6级40个月,由单位支付。

三、7-10级伤残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级13个月,8级11个月,9级9个月;10级7个月。由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7-10级没有。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级6个月;8级4个月;9级2个月;10级1个月,由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级25个月;8级15个月;9级8个月;10级4个月,由单位支付。

【特别规定】

1.伤残津贴: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5-6级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津贴;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职工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待遇低于津贴的,分别由基金和单位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35条36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30条。

2.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1级至4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基金签订协议,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计发十年伤残津贴;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发放十年生活护理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31条。

工伤造成死亡

一、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由基金支付。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基金支付: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6396元*20=72792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以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按比例发给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为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救灾抢险中下落不明的,事故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被宣告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规定处理。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基金支付。《社会保险法》第38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9条。实践中,一般重新鉴定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重新鉴定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由基金承担;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单位承担。

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供养亲属申请条件: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4.子女未满18岁。5.父母均已死亡,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子女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父母均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六、其他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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