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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企业如何与个人签订合同降低用工风险?

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企业如何与个人签订合同降低用工风险?

作者: chglawyer | 来源:发表于2019-04-28 10:40 被阅读0次
    文/逻客

    2016年9月,任某经人介绍到某物流公司从事送车业务,物流公司根据任某送车里程、路线等因素与其结算报酬,每趟出车物流公司收取任某200元风险保证金,物流公司未给任某交纳社会保险。

    2016年11月25日,任某在送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6月10日,物流公司、任某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物流公司预付20万元用于赔偿任某相关费用,具体数额待法院判决多退少补。

    【劳动仲裁】

    2017年11月26日,任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物流公司在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2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1月5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25日物流公司与任某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

    2018年1月19日,物流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物流公司、任某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适格主体,任某为物流公司提供的劳动系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任某接受物流公司安排从事货物运输工作,领取报酬,双方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物流公司认可任某于2016年9月25日到公司工作,2016年11月25日任某在为公司送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物流公司无证据证明该期间任某同时为其他公司提供劳动,故应认定2016年9月25日到2016年11月25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11月25日物流公司与任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

    物流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与任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物流公司诉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公司与任某之间显然是为完成一定工作而收取报酬的雇佣劳务关系,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发(2015)12号)的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同时具备三点,一是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三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第一点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相竞合。第二点是否受用人单位的上下班制度,工资制度劳动纪律等管理,显然任某不符合第二点条件。另外,物流公司业务很多,流动性很强,不适合稳定的劳动关系,大多数物流行业都是为完成一定工作而收报酬的雇佣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是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物流公司主要上诉意见为任某不受公司的管理,物流行业流动性大,多数属于完成一定工作结算账目的雇佣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三点,一是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三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首先,物流公司、任某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适格主体;其次,任某为物流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动系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第一、三个要件。关于是否符合第二个要件,本院认为任某系根据物流公司的指示从事长途货物运输活动,根据运费支付单记载,自2016年9月25日起2个月内,包括11月25日的事故在内任某共进行六次长途货物运输,每次运输时间3-4天不等,且每次运输均需要交纳200元的风险保证金,每次运输完成后物流公司支付任某相应费用,直至2016年11月25日任某为物流公司运送货物中发生交通事故。物流公司为任某安排较为频繁的长途运输工作、收取风险保证金、发放报酬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对于任某的管理和规制行为,物流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任某在此期间为其他公司提供劳动,故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9月25日到2016年11月25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指引】

    行业人员流动性强,管理起来多有不便,为避免劳动和劳务关系不清,徒增企业用工风险,现提供如下建议,供各位HR参考:

    1.用工开始即要明确双方拟建立何种用工关系,若选择建立劳务关系,就要与个人签订明确的劳务合同,并告知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让个人明白自己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各类权利。

    2.为避免产生劳动关系的用工特征,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应尽量避免周期性,且在金额上,尽量不要相同或相近。

    3.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个人押金(保证金),不得扣押个人物品及证件,可在劳务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以代替对个人的管理和约束。

    作者:逻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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