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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否知否》盛家主母想卖掉林小娘便能卖吗?古代妻妾地位相差多远?

《知否知否》盛家主母想卖掉林小娘便能卖吗?古代妻妾地位相差多远?

作者: a62995e55ca4 | 来源:发表于2019-01-11 18:33 被阅读16次

《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播出到现在,成功俘获了大批剧迷。盛家主母王氏和妾室林噙霜的宅斗深入人心。林小娘在盛家深受主君盛紘宠爱,为此王氏嫉恨她。

盛紘盛老爷莫名被皇帝留在了宫中一天一夜未归,盛家以为凶多吉少到了生死存亡之际。

王氏便抓住机会诬陷林小娘在外偷人,意欲把她卖掉。

林小娘貌美有才又工于心计,既有主君的盛宠又生有一儿一女,还有主君给她的私房钱、店铺和田地,尚且轻易能被主母抓住小辫子打卖,其它妾室的生存状况就更不用说了。

很多人都被影视剧里一些嚣张跋扈的妃嫔、妾室误导了,以为妾室都是如电视剧里那般为所欲为。

古代妻妾尊卑有别,在礼教森严的古代,那么古代妻和妾的地位有多大差别呢?

“妾”字从辛从女,本意即罪女、女奴。妻和妾的地位,确有天壤之别。民间 , 习惯上将结发妻子称为 “ 正房” 、 “正室” ,。妾有很多别称, 诸如副室、偏房、 侧室 、 室、 姬、小妻 、 旁妻、 小妇 、 如夫人 , 等等。尽管是一种别称, 事实上已经部分反映了妻 、 妾在家庭居住上的地位区别。

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出妻妾的地位差别有多大。

首先,与男方结合、分离方式不一样。

妻子进门称“娶妻”。中国古代婚姻极其讲究门当户对,明媒正娶需要经过严格的礼仪程序。正妻出身相对较好,她们也因此拥有特别的身份、地位和权力。

对丈夫而言,娶妻休妻都有严格要求,不得胡来。尽管古代休妻制度有“七出”,但也有“三不去”保护妻子的合法地位。

所谓“三不去”是指在这三种情况下男人是不可以休妻的。 一是“有所取无所归”,指妻子无娘家可归;二是“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三年的;三是“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

所以实际上,古代要想休妻实际上是非常难的。比如西汉开国皇帝刘邦尽管那么宠爱他的妾室戚夫人,但终拗不过天下道义和吕氏家族实力,休掉与他同甘共苦的吕后。

妾室进门称为“纳妾”。妾一般出身贫寒,婢女、妓女都有可能被纳为妾。比如《知否》中卫小娘就是因为家道中落才把女儿卖与盛家为妾的。妾可以有多个。纳妾没有正式的婚姻仪式,形式相当于买卖交易。纳妾时给女方家的财物被称为“买妾之资”。

妾尽管会受宠, 但其社会、家庭地位与婢相差无几 。妾如不中男主人之意, 男主人可以随意令媒人卖掉。因为很多妾是花钱买入家中 , 所以一旦失宠, 也就面临被随便转卖的厄运。

古代“休妻”这种离婚制度仅仅是对正妻而言。对于妾,“夫爱之则留之,夫厌之则遣之。”

大名鼎鼎的北宋文豪苏轼一生风流倜傥、姬妾众多。然而他对姬妾的态度,则完全如宗法制度一般无情无义。在其被贬官之时,将身边的姬妾一律送给文友,据说其中有妾室已有身孕。还有一位妾室,苏轼将其用以回馈友人赠送良驹之谊而自杀,她身心受辱而自杀。所以,苏轼的风流倜傥其实是建立在很多女性悲苦命运之上。

其次,家庭地位不一样。

历代统治者均以立法和舆论等形式来保证妻无可撼动的正统地位。

所以丈夫不是决定妻子关键因素,妻子的地位也不是丈夫给予的,因此妻子对于丈夫可以不邀宠,丈夫对妻子负有扶养义务。

而妾在生活中只是男子纵欲的工具,但对夫仍负有与妻相同的忠实义务,但丈夫却对其无扶养义务。妾的一切都是丈夫赐予的,对妾来说,丈夫是决定她生活水平好坏,地位高低,甚至生死存亡最重要的因素。

娶妻是一个家族行为,故妻家和夫家是一种姻亲关系,实际上就是互相依存的关系。所以古代刑法上的灭三族,就是父族、母族和妻族。也可以说,妻家和夫家是同生共死的盟友关系。

古代与宗族有关的祭祀等活动,妾是无权参与的。妾死后也大多单独葬于某地而不能像妻一样入夫家祖坟或者和丈夫合葬。妾一般不能入家谱,除非生有子女。

第三,与家庭成员的关系不同。

为妾与丈夫的结合不能称为婚姻,丈夫是妾的主人。另外妾以妻为女君,不得对妻不敬。

至于正妻与妾相处,当妻、 妾与丈夫同席时, 正妻有 “主母” 的身份 , 妾无一同入座的权利;。

即使妾生了儿子, 也并非立刻就可以自居为母, 获得一种 “母仪” 的待遇。因为按照制度规定, 妾所生之子 , 须认正妻为嫡母 , 自己却只有生母的名分。

妾和丈夫的子女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妾没有抚养这些子女的义务,甚至没有管教其亲生子女的权力,这些子女也没有赡养妾的责任。

即使是长子媳妇, 因为将来可能成为家庭中的主母 , 所以长媳地位高于妾。

另外,妾不能借助丈夫而得到封赠,, 甚至在多数朝代,妾生之子出仕做官, “庶子袭武职, 例行封嫡母,所生庶母无封赠 。”直到朱元璋时期才下令所生庶母可以获得封赠。

这一点在《红楼梦》中贾环、探春与赵姨娘的关系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妾与其子女的关系,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只是血缘上的母子,而非法律上的母子。宗法上的母子关系是所有子女与嫡妻之间的关系。

第四,法律地位不同。

各朝律法中均有禁止以妻为妾和以妾为妻的规定,违者须受刑罚。如唐律中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嫡妻亡故,男子须另娶妻。妾若想被扶正则需要得到整个家族的同意。但由于妾本身并非依据家族意志,其出身又通常低贱,家族一般不会认可。

这是为了限制丈夫的部分权力, 使其不可能因为溺爱妾而任意更定妻、 妾之间的不同名分 。既然法律肯定了妻子的法律地位, 那么丈夫一旦对现有的妻子有所厌倦 , 若想休妻, 仍有 “三不去” 的条款加以限制。在这种情况下, 丈夫就不能重新娶妻 , 否则就是一种重婚罪 , 即使成了婚 , 也要被判离异 。

当男主人死后, 主母就成为家庭中的最高掌权者 , 她就有权处理妾的出路 , 甚至将妾卖出 。这一点正好说明在古代的家庭中妻妾地位迥然有别 。男人 “出妻” 受法律的制约,而正妻 “出妾” 则根本不受法律约束, 说明妾的地位根本无法与妻相比, 而法律也仅仅保护正妻的权利。甚至在明朝的法律中,即使妻子杖杀妾,也仅仅只需承担罚款而已。

封建社会为了保证男人的社会家庭利益和个人私欲,提倡妻妾和睦相处,要求正妻不妒, 妾室不争宠 。妻妾关系和睦的典型例子可以找到许多 , 这些贞洁烈女传记无一不是绑架女性维护男性至上道德标准。

从丈夫享受肉欲、妾为了生存讨好男人的角度而言, 确实是 “妻不如妾” , 但从身为小妾者的日常生活来看, 却是妾远不如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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