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具有强烈的人身信赖关系。
代理人必须善意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滥用有三种情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通俗而言,自己代理就是“一身二职”,既是代理人,又是出卖人。
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即一个人既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
通俗而言,双方代理就是“一仆二主”。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均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代理的双方不同意或不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代理是指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与第三人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通俗而言,恶意代理就是“吃里扒外”。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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