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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一字之差天壤之别,坑你没商量

定金≠订金,一字之差天壤之别,坑你没商量

作者: 高梓瀚 | 来源:发表于2019-07-21 18:13 被阅读2次

    随着社会快速的进步,金融飞速发展,经济活力不断展现,在大家的生活中也越来越多的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比如:买卖、租赁、借贷、承揽、委托合同等等,在这些常见的合同里面,涉及到了一个问题就是:订金或者定金的约定。虽然都是ding,但这个一字之差,那可是天壤之别,区别非常的大。今天我们将详细的想各位宝宝介绍定金和订金的具体规则,让大家清楚的知道他们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订金订金: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非常广泛的采用。那么“订金”在法律的术语中,通常是被称之为预付款。订金是一方当事人是为交易需要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缴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的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的时候,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的时候,订金应该全额返还。收到“订金”的乙方即使违约,仍然要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的问题,从而增强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行为。

    通俗的说,只要你签订的是“订金”合同,那么你这个钱就能要回来。

    【预付款】的特点是这样的:1、预付款属于主合同内容中的一部分,一方给付预付款实际是一种履行主债的行为。2、预付款并没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3、如果合同时正常履行的情况下,预付款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如果合同没有履行的,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的违约,都应该原数返还预付款。4、预付款通常只用适用于以金钱给付类的合同。

    定金:顾名思义,就是一定的意思。当然,在法律术语中是这样标书的。就是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务必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那么重点来了: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对定金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该约定定金的数额以及怎样交付的方式、期限等。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的话,无权要求另外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要向另外一方双倍的返还债务。

    那么关于定金的几点规定你也必须要了解清楚:1、定金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就生效了。2、如果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债务,定金还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乙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乙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则应该双倍返还定金。3、当事人可以就定金的数额做出约定,但是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4、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于一个合同里面,一方违约的时候,对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的方法适用。

    1、两者之间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的约定和需求,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同样无效;然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则是主合同里面的组成部分。

    2、两者之间产生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务的担保功能,这个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就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两者之间产生的作用不同:定金一旦给付,就会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也就是我们说的担保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决合同的情形的时候,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换订金。

    4、两者之间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的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的形式只能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里面,一般会在买卖、租赁、承揽等有名的合同之中。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小案例来向大家说明一下订金和定金的作用展示:

    1、2019年2月14日,原告小飞向被告小强定购了一个大众汽车,并签署了购车合同,双方合同约定价格为19万元,当日原告小飞向被告小强缴纳了定金3万元,当时双方约定25天以内被告小强向原告小飞提供约定车辆。原告小飞并向被告小强所属的公司支付了定金3万元,被告公司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据,注明收到原告小飞定金3万元。但约定的时间一到,被告小强以种种理由拒绝向原告小飞交付车辆,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随后原告小飞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最后经人民法院审理,支持原告诉求,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2、2018年3月4日,小飞和小强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合意,小强为出卖人,小飞为买受人,房屋价款为70万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由买受人小飞于合同签订时向小强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小飞当天即向小强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小强向小飞出具了收条一张,载明了收到小飞的订金10万元。一个月后,小强反悔将该房屋出售并过户给小飞,小强还于2018年5月1日未经小飞的同意将房屋的定金10万元退回至小飞的银行账户,表示将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表示无法协商处理,最后小强将小飞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飞和小强形成的开头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是!但是!但是!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个争议房屋已经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双方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因此,判双方合同解除,由被告小强退后原告小飞“订金”10万元,赔偿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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