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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12岁男孩弑母,“未成年人渣”凶猛?

沅江12岁男孩弑母,“未成年人渣”凶猛?

作者: 夭姐 | 来源:发表于2018-12-05 07:45 被阅读10次
沅江12岁男孩弑母,“未成年人渣”凶猛?

魔鬼未成年?

昨天,12月4日,一则沅江13岁男孩弑母的新闻爆出,令人骇然。

爸爸长期在外打工,妈妈在家独自带他和2岁的弟弟。吸烟被妈妈发现后,妈妈拿皮带抽他,他则拿起菜刀疯狂砍杀,20多刀,妈妈横尸卧室,他带着弟弟继续在家住了一夜,直到第二天被邻居发现不对劲而报警。

陕西神木少女被迫卖淫并殴打致死案,已经过去了10多天。然而,其恶劣影响,其引发的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激烈争论,却依然在蔓延。

19日,陕西省神木市政府网站通报称:2018年11月19日,我市警方侦破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名初中女生遇害,六名嫌疑人全部抓获到案(均属未成年人)。目前,案件正在深入侦办中。

根据目前网上的信息,被害女生15岁,正在上初三,遇害的事情发生在两个月前。据说,该女生被6个未成年人带去卖淫,因为嫖客不满意,这6人就把女孩带回家,用皮带、拳脚、砖头殴打数小时。第二天发现女生死亡后,干脆把她肢解埋在了墙角。这6个人,4男2女,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14岁。

可怜的少女,大概永远也不能理解,为何她在网上认识的这些好心的哥哥姐姐们,曾给她买好吃的,曾温柔叮嘱她晚上早点休息,却忽然兽性大发,对她如此残暴?

《新京报》评论说,如此残忍而熟练的犯罪手段,即便是在成年人犯罪团伙中也鲜有耳闻。从立法上保护未成年人,是法制文明演进的象征,但宽容并不代表纵容。对于那个惨遭不幸的无辜少女,希望法律给出一个正义而响亮的答案,让践踏人性的违法犯罪者受到严厉惩罚。

网友评论:

“魔鬼在人间啊,你们这群畜生。”

“不要再说什么未成年了,成年杀人犯都达不到这种心狠手辣。”

“强烈建议对这种未成年杀人犯判决死刑。”

不知道是溺爱太盛,还是极度缺爱,我们的社会,才会生长出这样毒气肆意阴冷恐怖的花来。祖国的未来,人类社会的明天,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原本该青春潇洒该孜孜学习的一些未成年少男少女们,却忽然演化成“未成年人渣”这一新品种。

今年6月,山东省淄博市临淄雪宫中学初三四班秦某,事先藏在了受害人马某居住的临园生活区四号楼一单元楼道内。当同学马某出现后,挥刀将马某杀害,一共13刀,第一刀直插心脏,接着开始追砍脖子、胸前等部位,总计13刀,凶残程度惨不忍睹。

这个疯狂冷血的杀手,只是一名14岁的中学生,而且是一名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中学生。但是他只许自己优秀,容不得别人优秀。而同学马某,常常考第一名,屈居第二的他想出了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杀掉第一名,我就是第一名。

与秦某思维方式如出一辙的,还有广西一位12岁少女:杀了漂亮的同学,我就变美了。

2012年,广西,12岁女孩覃某, 与13岁女孩周是六年级同班同学,两人是邻居。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覃某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心怀不满的覃某,于是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趁其不备时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随后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但因为她不满14周岁,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只需到收容所上学三年,并民事赔偿10.8万元。

  “反正我是未成年人,杀人不用偿命。”这话是山东一名14岁少年说的。

2013年7月,山东东营市,年金14岁的少年胡某在与15岁少年陈某发生口角后,用刀刺进对方脾部,致使陈某因脾破裂造成重伤。4个月后,胡某再次持刀杀害同学宗某,在同学倒地前还向其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连捅十多刀。原因不过是鸡毛蒜皮,于他却是泼天仇恨。

面对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审讯,胡某说出了上面那句著名的话:“我才14岁,属于未成年人,杀人不会偿命,最多被判15年有期徒刑。”

据其同学反映,胡某曾向法学老师咨询过未成年人杀人的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尚算公正。检察院认为,胡某利用了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的保护和“教育、感化、挽救”政策为自己编织护身符;其次,在短短5个月内,胡某先后故意伤人、故意杀人,案件性质恶劣,行为极其残忍,因此,检查机关认为两罪并罚17年量刑不当。最终,2015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胡某因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类似案例还有很多,每一件都令人毛骨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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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是恶法?

近几年来,随着多起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社会上对于未成年保护法产生了深刻质疑,甚至谩骂和诅咒。

网络舆论已经从最初的“呼吁修改保护法”不断升级,“建议全部使用同态复仇法”、“未成年保护法是真正的帮凶”、“未成年保护法应该废除”等观点开始涌现。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法律所规定的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要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但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的立法宽宥。

这就意味着,即便是罪行查证属实,法庭判定有罪,实施了极端残忍犯罪的未成年人,仍然可以依法享受“宽待”。

律师丁大龙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恶法。在他看来,首先,关于刑事年龄设定在14岁的问题,即使不对也是刑法问题,而不是未保法的问题。其次,刑事法律的基本作用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在立法上给予特殊保护是理所当然的,事实上,在咱们国家刑法中,对孕妇、七十五岁以上老人、盲人、聋哑人、精神疾病幻阵都遵循从轻减轻处罚这一原则。再次,在犯罪后的可改造性方面,未成年人比成年人好很多。

事实上,未保法对受害的未成年人提供许多特殊保护:

十四岁以下女孩只要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单立猥亵儿童罪,对14岁以下儿童不违背其意志猥亵也构成猥亵罪;所有的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里,只要牵涉到未成年人的一律从重甚至加重处罚,等等。

很显然,未保法当然不是恶法,可是,正如网友所说:未保法天天都在给刑法背锅。

据了解,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都定在十四周岁,但目前律师界也有人提出建议:通过立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事实上,在英国,除苏格兰外,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公民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是10岁;有的国家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2岁,美国有三十个州未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的发育水平,早已超过1977年立法时的普遍水准。法律也应与时俱进,上世纪70年代的14岁,和现在的14岁,二者有着天壤之别。立法上的宽容,必定潜藏着危害社会的巨大隐忧。

如今未成年人渣杀手屡屡出现,他们犯下极具社会危害性的恶行,却因为年龄占尽便宜,不必付出沉重的违法成本,这就是对恶人的纵容,对无辜者的漠视。

网友认为,对于未保法不建议取消,但建议修改,应将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修改到10到12周岁。立法者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定,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别让未成年变成了罪恶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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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渣天生?

美国犯罪学家罗伯特·K·雷斯勒,在深入研究了十二名在美国穷凶极恶的连环杀人犯,发现这些凶残的杀手无一例外在童年经历过父母离异、亲人去世、家暴,甚至强奸和虐待。

于是罗伯特提出结论:几乎所有凶恶的杀人犯,都有着一个悲惨的童年;而其童年的悲惨程度,与罪犯犯行的凶残度存在正相关。

事实上,我们都知道,每个问题孩子背后,折射出的都是一个家庭的教育模式。每一个“熊孩子”身后往往都站着一个“熊家长” 。孩子变熊、作恶,甚至去伤害他人,危害社会,这些都是“果”,而“因”很可能就是家庭教育。

谁天生冷血残忍?谁命中注定就是人渣?谁生下来不是粉雕玉琢柔软可爱?谁不曾充满童真满腔赤诚?

最近,听闻家门口发生了一件大事:一名11岁六年级男生小西(化名),在和父母吵架时,先点火焚烧房子,接着手举菜刀揪住妈妈头发进行威胁,这事动静不小,惊动了消防局和派出所。班主任对全班学生通报了此事,学校里传得沸沸扬扬,原本老师同学就非常厌憎小西,当然小西也极端厌学,如今他在学校里更是无人搭理、备受冷落,他上课就是趴桌上睡觉,回家拒绝再写作业。

后来了解到,小西父母感情不和,常常吵架,且不避忌孩子;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耐心用尽之后就是谩骂和拳脚。

毫无疑问,小西是个熊孩子,可是,他真的天生如此?家长不该负主要责任吗?学校是否在处理方式上也欠妥当?为人父母,责任如此重大,然而,他们却无需考试,无需持证上岗。

有些人,并不懂得如何爱孩子,如何给他力所能及的最好的陪伴和最好的教育。这个最好不一定是钱多,是责任心,爱心,以及智慧,是需要不断学习不断赋予自己胜任这个岗位的新能力。

武志红先生在《为何家会伤人》中说,真正能够制造安全感的只有爱。家是港湾,爱是退路。爱只会导致好的结果,而不会导致伤害,导致伤害的一定不是爱。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的家都是温暖的港湾,不是所有的父母都爱孩子懂孩子。

谁来拯救小西呢?他是会廓清迷雾被引领着向善向好,还是进一步往错误崎岖的道路上远行?我很担心他,我不知道他的未来在哪里,人生会怎样?

沅江12岁男孩弑母,“未成年人渣”凶猛?

(图片均来自网络)

作者丨夭非妖,两娃妈,资深媒体人。喜怒哀乐,都是生活;嬉笑怒骂,各有风格。左牵娃,右擎笔,阅读,思考,行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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