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杨正雄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交通网络的越发密集使得传统意义上的熟人社会逐渐被陌生人社会所取代,特别是在一些大中城市里,这样的发展也不断影响人们的婚恋观念。例如两个二十多岁的来自天南地北的年轻人可能在网聊一个月后就领了结婚证,也不再是什么新鲜事。
但隐患也不断的出现,两个人相识前各自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圈子生活了二十多年,可以说根本不会互相深入地去了解,从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骗婚”案件就可以看出,这些案件通常都为了骗取钱财而实施,例如,曾经被爆出的印小天被前妻骗婚的事件,实际上“骗婚”并没有在现行《婚姻法》中予以明确的界定,也正因为如此,很多骗子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以合法的婚姻形式掩盖其诈骗的真实目的。
那么,当一个人为了结婚而谎称自己拥有十分良好的条件究竟算不算“骗婚”呢?这样的“骗婚”所得来的婚姻是否又能被认定为无效婚姻呢?
一向品学兼优的葛大力由于在读博期间都没有认真做研究,导致毕业论文无法完成,苦于此事的他不得已大篇幅的使用了他人的论文,终于蒙混过关顺利毕业。随后,轻松取得学历的葛大力在虚荣心和侥幸心下迷失了自己,再次通过类似的手段进入了博士后流动站。
在此期间他认识了王小美,王小美被葛大力的的高学历所吸引,两人一见钟情迅速登记结婚。后来东窗事发,葛大力的博士学位被撤销,王小美认为葛大力是在欺骗自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
此时,葛大力的行为是否属于骗婚呢?此类“骗婚”所得的婚姻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是无效婚姻呢?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由于现行的《婚姻法》仅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忠实义务以及对自愿原则做了简单的解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类似于例子中讲的情形很难被认定为是存在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看出,只有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才能够认为无效婚姻。并且根据司法解释也可以看出,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会予以驳回。
因此,上述例子中的葛大力虽然存在不诚信行为,但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
在遭遇骗婚的时候就没有任何办法了吗?
1. 当骗婚中伴随胁迫情形时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当骗婚中存在骗取财物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 当骗婚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规定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后,还是要说一句:登记结婚虽然只需要一纸婚约,但却无法预测你会遇到的人究竟背后有怎样的故事,所以,请一定擦亮眼睛。
杨正雄律师
毕业于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理论基础扎实,熟悉各类婚姻家事法律法规,在省级刊物发表多篇专业文章。着眼未来,致力于私人财富法律风险预防与保护、家族财富传承等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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