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是什么?
思维是指人类利用头脑对客观事物进行抽象、概括、逻辑推理的能力或过程。思维是人类种族和动物之间唯一本质的区别。
人类相比动物有个更出色的大脑,人类能通过身体感觉器官直观物质世界并在大脑中产生意象,通过意象形成对世界的认识;这种意象认识经过人脑的加工抽象成概念,固定为图形、语言;概念通过无数的图形和语言的形式在无穷尽堆叠组合、联合中就产生了思维。人类为了生存或更好的生存利用着这种杰出的思维能力改造了生存的环境、解决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语言、文字积累沉淀并传承着各种各样的生存经验、自然科学知识、文学艺术知识,形成了多彩多样的人类的民族的历史和文化。
总的来说,思维让我们认识了这个世界,还让我们区别动物更好的生存在这个世界,甚至改变世界。
思维前夕:认识世界
人类能认识这个世界,首要因素当然是人类拥有一个可以记忆和理解事物的神奇大脑;和各种可为大脑获取客观世界信息的敏锐感觉器官,主要概括为五感包括视觉、触觉、听觉、味觉、嗅觉。另外人类拥有的天生好奇心,执着求知欲望是驱动着人类持续的学习理解各种各样的概念,学会语言、思维,解决问题,甚至发明创造的另一个重大因素。只要回想一下自己小时候的行为或者观察一下身边的小孩,自己也相当清楚了:小孩总是睁着圆圆的大眼睛好奇的张望着这个世界,还不会说话时见到什么双手就要去抓住玩耍,并往自己嘴里塞;会语言后,整天缠着大人问十万个为什么。
视觉:话说人类是视觉的动物,中国有句古语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这里足以说明人类视觉的重要性。视觉是人类用以认识这个世界的第一感觉器官,用视觉直观可以获取到的信息也是最直接、最丰富的。强大而敏锐的视觉直观能力为大脑识别获取现实世界的色彩、光亮、影子以及透明物等信息,这些信息经过大脑不断的学习反思,产生的意识会识别物体的形状、尺寸、距离以及本性。
触觉:视觉虽然强大但也有它的限制,也常欺骗我们,不如触觉给人带来的踏实感。比如沙漠中见的海市蜃楼、水中的倒影、镜子的我,不经历触摸和其他的探索很难仅从视觉获得客观真实。触觉可很直接地提供认识尺寸、形状、软硬度、粗细度、温度等等方面的信息;我们通过手指手臂对物体触摸、移动可以感知到物体的形状、位置空间;通过反作用于我们手的肌肉的力量可以知道物体的重量、强度、韧性或易损性等信息。
听觉、嗅觉、味觉:以上视觉、触觉能力已经可以让人类在大脑中客观的认识和构建这个世界的意象。其他三种感官听觉、嗅觉、味觉则预示我们以其他方式已经知道了认识事物对象的存在;而且这三种感官方式也没办法用来感知物体的空间、形状、色彩等信息。比如玫瑰的存在不可能以它的芳香为基础,人听到音乐是音乐家或乐器或空间振动产生的结果,至于尝到味觉的时候嘴巴早已通过触觉接触到食物了。
认识世界人类强大的五感为大脑获取了丰富的客观世界材料,可是还没有经过人类意识的加工,或者人类的意识根本还没有形成,这些材料只不过像是外在世界倒映在脑海里的影子。人类为了生存发展,必须对外部客观世界的环境和物质进行区分,最初利用的区分工具是声音和图腾(图形),一个特定的口语或一个特定的图形代表某种事物,文字是后来图形不断的演化和积累而来。口语是先于文字,而且人类相当长一段时期仅有口语和简单的图形符号进行交流。但口语受限于面对面交流,口口相传,无法记录事件;是符号文字超越了时间和空间将人类的生存经验和技术记并传承了下来。后人可以通过间接的文字想象出画面和事物的意象,了解历史和学习技术经验。
对于现代人的我们,前人已经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概念、深厚的知识和文化,我们通过父母和学校的教育、社会的经验获取对世界的认识。我们幼儿时期最初认识客观世界主要通过视觉和触觉、听觉,在父母或监护人以口语形式通过听觉媒介给我们看到的接触到的事物赋予口语的意义,大脑将倒影在我们大脑的事物与口语绑定。我们通过直观模仿大人的口语和动作学习语言、行为,养成习惯。当幼儿的我们语言口语和行为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我们开始可以向外界表达自己的欲望、需求甚至想法。这个阶段我们已经学会了初步的思维方式,如果没有继续学习文字,我们拥有的思维工具只是语言和现实世界倒映在大脑里的影像画面,这样的我们只会停留在低级的思维阶段,是无法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
在20年前,我们国家还把这些不会文字的人标志为『文盲』,不尊敬的说法是文化水平低、愚蠢的人,他们只能从事体力劳动和一些简单的脑力工作。在知识经济时代,体力劳动的需求越来越少,知识和创新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这也是国家一直在投巨大精力、资源和资金在教育事业上的重要原因,我们需要培养人才,利用专业知识和高科学技术发展国家经济。
我们到了上学年龄在学校接受教育,也是通过直观模仿老师的发音和书写笔画来学习语言和文字;经过大量的不断的重复朗读书写、记忆练习,将学习到的文字、词汇与大脑获取到的事物画像联合绑定起来。同时,在教育语言和文字的过程中,学校也会教育历史、数学、物理、化学等自然文化学科知识。然而在应试教育下,其他学科知识也只是单调的让学生大量的不断的机械重复记忆考试知识点,比如历史事件、数学公式、物理定论等,对于重要的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和推理过程却很少有系统的总结和教授。
不管怎么样,我们习得文字语言能力以后就已经对这个世界有了认识,已经解决了麻烦的一半;并且有了足够的素质和条件去认识这个世界,剩下的就靠个人的自主学习和提升了。
思维晋升可惜的是知道大学教育结束,教育对于很多人来说只是学会了文字和记忆了一大堆不知道如何利用的知识概念,而且也没有主动继续学习深造的想法,没有训练过的思维模式也是相当单调。步入社会工作后还天真指望着同事、上司像老师那样身教言传给自己进行手把手的教学培训,这样一直处于被动学习的人,思维模式是不会得到发展,也不会获得多大的成长,更不要奢望成为领导、出任CEO、迎娶白富美,登上人生巅峰。要登上人生的高峰,需要更主动积极去学习,完善增强自我的思维模式作为攀登的工具。
思维的基本法则
哲学家康德KANT总结出思维的先验法则即统一律和分解律。这个法则可以作为所有哲学探索,也可以作为所有其他科学的探究方法。
探索判断统一律可理解为归类思维,引导我们通过观察事物的类似性和一致性,把事物综合为类,再由类到种、由种到属,如此等等,直到最后达到最有概括性的概念为止。这个先验准则,即我们理性的本质,应理所当然地认为,自然是与它相符合的,这个假设用古代的习语表达就是:“如无必要,切勿增加实体的数目。”
至于分解律可理解为分类思维,康德则表达为:“不要轻率地减少实体的多样性。”就是说,它要求把同属于一个综合概念的种与另一个种的不同明确划分出来;同样要求不要混淆来自同一个属中的较高的种和较低的种;我们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漏掉任何一个,而且不要再给直接属于属概念的次级的种分类,个体更是如此:每个概念都允许再行划分,不过没有一个会成为纯粹的直观。
思维的概念
康德教导我们这两个准则都是先验的,是我们理性的根本原则,这就设定了事物与它们之间先天的一致。而这两个准则是人类认识和理解世界的前提,人类通过五感触觉直观世界的事物在大脑倒映出事物的表象,大脑再通过抽象(归类和分类)的理性思维,从直观表象中派生出来抽象表象,这种表象存在于人的大脑中,被称为概念。
概念每一个概念都在自身或者更确切地说在自身之下包含着无数个体事物,它们在形成的过程中,抽象能力把我们上章中所讨论的完整的、直观的表象分解为各个构成部分,以便于逐一思考事物的不同本质,或事物之间的关系。不过,通过这一过程,表象必然丧失其直观性;就像水一样,当被分解时,其流体性和可见性就消失了。因为,虽然每一性质被分离抽象出来有助于加以细致地思考,但我们并不能说,它可以单独地被直观。
我们通过舍弃直观所给予我们的大量材料形成概念,以便于独立地思考其它的内容。因此,构想就是思考,而思考不及直观。假如,在我们考察了若干个直观客体之后,我们就舍弃属于每一客体的某些不同的东西,而保留所有客体共有的东西,其结果就将是那一种的类。这样,类的概念,在去掉所有不为每一个种所具有的概念之后,就成了包含于其下的所有的种的概念。由于每一个可能产生的概念都可作为一个类来看,因此,概念总是一般的,从而不是直观的。每个概念由于此因还要有自己的范围,作为可在它之下所思维的东西的总和。我们的思维进行抽象的程序越高,我们所舍弃的就越多,因而留给思维的东西就越少。最高的抽象,即最一般的概念,也就是最为空洞贫乏的,直至最后完全成为一个外壳,如存在、本质、事物、变化等等,就是这种概念。
表象通过升华和分解而形成了抽象概念之后,其直观性尽失,假如它们不通过任意赋予的符号而在感觉中被固定和存留下来,那么,它们将不会在思维过程中被加以使用,这样就会从我们的意识中消逝。当然,事实并非如此。我们这里所指的符号就是词。就它们构成辞典进而构成语言的内容而言,词总是可以标明一般的表象、概念,但永远不能标明直观的客体。
分析一个未受教育的人连续说出的一段长话即可发现,在这段话中包含着大量的逻辑形式。从句、措辞、区别,各种各样的细微差别是通过语法形式,借助于词尾变化和句法结构,甚至靠在谈话中经常使用不同语气等等,正确地表达出来,所有这些情况都与法则相一致,这不能不使我们感到惊讶,并且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广泛的、首尾完全一致的认识。这种认识的获得自然要以直观世界为基础,而把直观世界的本质归结为抽象的概念则完全是理性的工作,且只能借助于语言才能完成。因此,在学会使用语言的过程中,理性的整个机制——即逻辑中一切本质的东西——被纳入到我们的意识之中。
显然,如果没有大量的精神努力和注意力的集中是不能完成的,对于孩子们来说,学习的欲望可为此给予必不可少的力量。在此之前,只要这一欲望尚有可利用和必不可少的东西,它就是强有力的,但是,当我们把不适于孩子们理解的东西强加给他们时,它就显得没有活力了。这样,即使是一个未受过很好教育的孩子,在学习语言的措辞和细致差别的过程中,同其他的人一样,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谈话,使理性得到发展,获得真正具体的逻辑。这种逻辑并不在于包含了多少逻辑法则,而是注重其运用是否适当;这就很像具有音乐天才的人仅需通过演奏钢琴便可晓得和谐的法则,而毋庸学习音乐或研究和声学。——通过学会说话来获得上述的逻辑训练唯独聋哑人不在其列,因此,假如他们不通过特别适合于他们学习的人工手段接受阅读教育,以便取代理性的自然学习过程,那么,他们几乎就像动物一样缺乏理性。
在较广泛的意义上,整个思维,即一般说来精神的整个内在活动,或者必然需要语言或者必然需要想象的画面:如果两者不居其一,精神活动就无从进行。然而,并非两者同时具有,虽然两者可以在彼此支持中相互合作。在较狭隘的意义上,思维,即通过语言而进行的抽象思维,或者是纯粹的逻辑推理,在这种情况下,它严格地保持在自己的范围内;或者它涉足到直观表象的范围以便达到对表象的理解,这是为了把经验所提供并由直观所把握的表象跟由清晰反思所产生的抽象思维联系起来,从而达到彻底的把握。因此,在思维中,我们或者探索概念,或者探索一个特定的直观所属的法则,或者探索证实了某一概念或法则的具体情况。就这一特性来说,思维是一种判断力的活动,在第一种情况下确定是一种反思,在第二种情况下是一种归纳活动。
整个认识的真正核心是在直观表象帮助下才得以进行的反思;因为这样才能返回到一切概念的源头和基础。因此,它使真正独创的思想、所有主要的基本观点以及所有的发明得以产生,只要偶然性在其中不占据最大的成分。知性在这类思维中占优势,而理性则是纯粹抽象反思中的主要要素。在我们的大脑中长期游动的某些思想,即是这种反思:它们翻来覆去,一会儿穿着某类直观的衣服,一会儿又身着另一类直观的衣服,直到最终变得清晰,把自身固定到概念上并找到语言加以表达为止。确实有些思想找不到语言来表达,可惜这些正是最好的思想,如阿普留斯所言:“它们的声音更美好”。
思维的根据(充足理由律四重根)
思维是上天赐予我们最好的礼物。可是思维在我们人类大多数中并没有被好好的利用。许多人的一生只是在听随自身的欲望驱动,和跟随着社会的大流麻木行走,并没有好好的进行过一些有意义的思考和行动。前人常劝戒我们要多学习,多思考,可是思考是什么呢?思考是带有强目的性的,思考的本质是为了解决问题。当你的大脑开始运转,将收集到的信息材料进行分类取舍应用以实现一个目标或者解决问题时,你才是在真正的思考和思维;否则你的大脑只是在无意义的空转。
思维依据亚里士多德说过:“一切思辨认识或具有某种思辨成分的认识,都离不开原因和原则。”正是由于先天假定一切事物都一定具有根据,才使我们在任何地方都要追问“为什么”,因此,我们才有充分的把握称“为什么”为一切科学之母。
思维是一个推导问题解决方案和结论的过程,是一个我们不断追问为什么的过程。假设每个问题都必然有它的结论和答案,每一个结论和答案都有它的理由和原因,那么由原因到结论,或反过来有结论到原因,这个思维推导过程中的可靠依据是什么呢,这个依据是我们所有思维推导的基础=>叔本华的《充足理由根据律》。
充足理由根据律是思维的基础,是一切自然科学知识形成的基础。
"充足理由律”是技术理性的重要内容,它在现代科学技术中占有独特的地位,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的,没有“充足理由律”,就没有现代的科学技术,“充足理由律”是现代科学技术的第一原理。从这个原理出发,人们致力于探求事物的为什么,衍生出一系列规则、定律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个庞大的科学理论体系。"
叔本华充足理由根据律主要总结为四个分别是生成的充足理由律(因果律)、认识的充足理由律(逻辑推论)、存在的充足理由律(数学证明)和行动的充足理由律(动机律)。
物理必然性:生成的充足根据律(因果律)
1、因果律:当一个或几个实在客体进入一种新状态,某一其他状态肯定在这一状态之前存在,新状态就是从这一先前状态中必然而生的,只要先前状态出现。我们把这类衍生物称之为产生;把第一类状态称作为原因,第二类称之为结果。
因果律应该说是我们人类最常用的充足理由律,因为它是以我们直观和亲身的经历为基础。
逆反因果律充足根据律是以因果律的形式出现的,我把它称之为生成的充足根据律。因为它的运用总是以产生新状态的变化为先决条件,因此是一种生成。它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在时间里原因总在结果之前,在因果这两种状态组成的密切相联的因果锁链中,只有据此我们才能获得唯一的最初标准来区别哪一个是原因,哪一个是结果。
相反,在某些情况中,我们要通过先前的经验才能认识因果锁链;但是,不同的状态依次更迭的速度如此之快,以致我们难以捕捉到状态发生的前后顺序。这样,我们须借助于因果律前后相继这种特性才能彻底明白,例如,我们可以推论火药的点燃在爆炸之前。
在任何情况下,每个结果的产生都是一个变化,正因为它不是抢先出现的,这就毫无疑问地表明在此之前有另一变化。当它与随之而来的变化——结果相关时,它称为原因,而当它与此前的第三种变化相关时,它又必然称为结果。这就是因果锁链。它必然不能有始端。因此,每一个紧随而生的状态肯定是从先前一个状态产生的 。
在涉及一种具体情况时,一个状态最后出现的条件可被称作为基本的原因,因为它使这些必然条件得以满足,因而它的出现就成为一种起决定性作用的变化。然而,对于从总体上加以考察来说,只有整个状态导致其后继者产生,才能被视作为原因。这些单一的必然要素联合在一起形成和构造了这一原因,即可被称作为因果要素或条件,因此,这一原因即可被再分为这些要素或条件。
从因果律中必然可以延伸出两个结果,若把落脚点放在其根源上,这两个结果都被看作是先天即被确认的,因此也就被看作是毫无疑问的,且无一例外的。它们是惯性定律和物质不灭定律。前者表明,物质可能存在的每一种状态——就是说既是静止的又是运动的——如果没有什么原因意外发生,使之改变或取消,那么它将毫无变化地永远存在着,既不缩小也不膨胀。但是,后者则可用来证明“物质”的永恒性,它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因果律只运用于物体的状态,像静止、运动、形式和性质,因为它统辖着存在状态的生灭变化;但是,它完全不能运用于承受这些状态的存在本身。我们把存在称为实体,这是为了确切地表明其自身是没有生灭变化的。“实体是永恒的”,意指它既不产生也不消亡,因此,在宇宙中它的存在量既不增加也不减少。
因果律作为每一种变化的统辖者,以三种完全不同的形式在自然中表现自己:作为这个词之最严格意义上的原因,作为刺激,以及作为动机。无机物、植物和动物之间真正的本质区别正是以此为基础来划分的,外在的、结构的、更不用说化学的区别,都不能作为这种划分的基础。
狭义上的原因只是无机界变化的基础,就是说,这些变化构成了机械、物理、化学的主题。牛顿的第三基本定律:“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只对这种原因使用,确切地说,先在(原因)的状态经历一个变化与由此而生(结果)的状态是一致的。而且,只有在因果律的这种形式中,结果的程度才总是与原因的程度完全一致,这样才便于我们通过其中的一个精确地确定另一个。
因果律的第二种形式是刺激;它统辖着有机生命,也就是植物界以及无性繁殖的,或者动物生命中无意识的那一部分。这种形式的特点是缺乏第一种形式的显明标记,就是说,在这种形式中,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不等,所产生的结果之强度无论如何都与原因的强度不一样;事实上,强化的原因反而可能产生相反的结果。
因果律的第三种形式是动机。在这种形式中,因果律对严格意义上的动物生命起作用,即对所有动物有意识地选择完成外部活动起作用。动机的手段是认识,因此,需要理智对动机具有敏锐性。因此,动物的真实特征也就是具有一种认识、表象的能力。这样的动物,总是为了一定的目标和目的才去运动,而这一目标和目的是被它们认识了的,就是说,目标和目的肯定呈现给它们已作为不同于它们自身的东西,而这些东西是他们能够意识到的。因此,动物的确切定义是:“有意识之物”;因为没有其他的定义可以更好地概括动物的特征,或者说更经得起推敲。没有认识能力就没有由动机产生的运动,剩下的就只有由刺激引起的运动,即植物生命。因此,敏感性和应激性是不可分的。显然,动物以一种不同于刺激的方式起作用。因为前者的作用是短暂的,就是说只须一瞬间,这是因为它们在功效上不同于刺激,跟行动的持续时间、客体的接近等等无关。因此,一个动机只要被感觉到就会起作用;而刺激总要求外在的,甚至经常是内在的联系,而且毫无例外地需要一定的持续时间。
逻辑必然性:认识的充足根据律(认识律)
在我们的意识中,思维并不仅仅在于抽象概念的存在,而宁可说在于从逻辑的判断论所揭示的各种各样的限制中把这些概念中的两个或更多个连接或分割开来。我们把清楚地思考和表述过的这种概念之间的关系称为判断。这些判断我们称之为认识的充足根据律。认识的充足根据律主张如果一个判断要表达某一类认识,那么它就必须有充足的根据,就是一个判断跟区别于其自身的某种东西的关联,即与其的根据相关联。
逻辑关联一个判断可以以另一个判断作为自己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有了逻辑的或形式的真理。它是否还有物质的真理,这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有赖于它所赖以存在的判断是否有物质的真理,或者它所赖以存在的系列判断是否产生一个含有物质真理的判断。把一个判断建立在另一个判断上,总是在它们之间的比较中发生的,这种比较或者通过纯粹的换位法或换质位法,或者通过增加第三个判断而直接进行,这样,我们所要建立的判断的真理通过它们相互间的关系就变得很清楚了。
这个过程是彻底的三段论。它或者通过对应法或者通过概念的小前提而产生。因为三段论是借助于第三个判断把一个判断建立在另一个判断之上的,它只与判断有关;而且由于判断不过是概念的组合,概念又是我们理性的唯一客体,所以三段式的推论可以确切地被称为理性的特殊功能。整个三段论科学事实上不过是充足根据律判断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则之总和;所以,它是逻辑真理的准则。
其真理通过思维的四个著名规律而变得清楚明白的判断,须同样被看作为以其他的判断为基础;因为这四个著名判断本身就是判断,从中即可得到他判断的真理。
同一律:例如:“三角形乃是被三条边围绕起来的空间”,这个判断就是以同一律为其最终根据,就是说,这一思想通过这一规律而表达。
矛盾律:“没有广延就没有物体”,这一判断以矛盾律为其最终根据。
排中律:还有“任何一个判断不能同真或同假”,这一判断以排中律为其最终根据。
充足根据律:最后,“没有人会在不知其原因的情况下承认某东西为真”,这个判断以认识的充足根据律为其最终根据。
在我们理性的普遍运用中,承认它们为真之前,我们不能把从四个思维规律中得来的判断归结到作为它们前提的最终根据上;因为大多数人甚至不了解这些抽象规律的存在。以这些抽象规律为前提的此类判断对于它们的依赖性并不会由此而减少,正如以第二个判断为前提的第一个判断对于前者的依赖性一样,并不会因为并非任何人必须懂得“地心引力”原理才能说“抽掉某物的支撑物,该物就会掉下来”这一事实而减少。
数学必然性:存在的充足根据律(存在律)
空间和时间的建构方式决定了它们所有的部分都是相互关联的,其中的一个是另一个的条件,又以其他一个为其条件。我们把在空间中的这种关联称为位置;在时间中的则称为继起。这些关联完全不同于我们表象中一切其他可能的关联,是很特别的;因此知性和理性不可能纯粹靠概念来把握,只有先天的纯粹直观可使我们理解它们;因为仅靠概念不可能解释清楚上下、左右、前后、过去和未来。康德主张左右手套之间的区别,除直观能加以识别外别无他法,这样就正确地证实了这一点。时空各部分参照这两种关联(位置和继起)据以相互限定的规律,就是存在的充足根据律。
空间与时间假如一个三角形的两个角相等,那么,对应边也相等。这种推论说明这个关联不仅完全不同于因果之间的关系,而且也不同于认识根据和推论之间的关系;因此,这里所说的条件可称之为存在的根据。当然,对存在的一个根据的深切领会是可以变为认识的一个根据的,这恰如对于因果律及其他在特殊情况下的应用的领会是关于结果的认识根据;但是,这并没有消除存在的根据、生成的根据以及认识的根据之间的根本区别。在根据律的一种形式看来是推理,而在另一种形式看来则是根据,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根据因果律,温度表中的水银升高是热量增加的推论,而根据认识的充足根据律,它则是一个根据,是认识热量增加的根据,也是作出这一断言的判断根据。
存在在空间中的根据
空间中每一部分与另一部分的位置,譬如一条给定的线——这同样适合于面、体和点——还完全决定了任何其他可能的线所处的完全不同的位置;所以后者与前者存在着推论与根据的关系。因为给定的这条线与其他任何一条可能的线的位置同样可以决定它与其余所有线的位置,也因为最初的两条线的位置本身同样可通过所有其他的线加以确定,所以把哪一条看作为首先被确定的、并确定其他线的位置这一点并不重要,即不必考虑把哪一条具体的线称为根据(ratio),并把其余的线称为推论(rationata)。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空间中没有继起;因为正是通过把空间和时间联合起来形成复杂经验的联合表象,表象的共存才得以产生。因而类似于所谓的相关性的东西在空间中的存在根据中随处可见。既然每一条线由其它所有的线决定,同样地它亦可决定其他所有的线,那么,把任何一条线仅看作是起决定作用的而非被决定的,是很武断的,而且一条线与其他任何一条线的位置并不排除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它相对于其他某线的位置上,这个第二位置必然决定了第一位置并使之得以确定。因此,在存在根据链条的环节系列中,找到前部的始端如同在形成根据的链条环节系列中找始端一样,是不可能的;我们也不可能发现任何后部的终端,因为空间是无限的而且在空间中的线也是无限的。一切可能的相对空间都是轨迹,因为它们是有限的;所有这些轨迹相互之间都有它们的存在根据,因为它们是相连的。因此,空间中一系列的理由如同一系列生成的理由,都是在无限中进行的;此外,不仅是单向的,而是像后者一样,是全方位的。
所有这一切都无法说明;因为这些法则的真理都是直接建立在先天赋予我们的关于空间的直观上的,是先验的。
在时间中的存在根据、算术
时间中的每一时刻都是以前一时刻为条件的。存在的充足根据作为推论的法则在这里之所以如此简单是因为时间只有一维性,因此它的关系不可能具有多样性。每一时刻以前一时刻为条件;我们只能通过它的前一时刻而达到:这仅就过去的时刻存在过并已消失,此刻才能产生而言。一切计数都依赖于可分的时间的连结,数字仅用来标志继起过程中的单一阶段;因此,整个算术同样依赖于它,算术所教给我们的只是计算的有条理的简略符号。每一个数都以作为其存在根据的先在的数为先决条件:我们只能通过十以前的所有数字才能达到十,只凭着这种认识,我才知道有十就必有八、六、四。
道德必然性:行为的根据律(动机律)
意欲主体是在自我意识中直接被给予的,所以我们才不能进一步确定或描述在意欲是什么;确切地说,它是我们所拥有的最直接的认识,而且,这种直接性认识最终一定能使其他很间接的知识彰明昭著。
motivation在我们自己作出一个决定时,或者我们看到别人作出决定时,我们认为自己应该问一下“为什么”。也就是,我们假定某件事件过去肯定发生过,而这一决定即由此而生,我们称这件事情为它的根据,或更准确地说,是随之而来的行为的动机。没有这样一个根据或动机,就像无生命物体不被推拉就能运动一样,这种行为对我们来说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动机属于原因,但是,整个因果律都只是充足根据律在第一类客体中的形式,即是外在直观所给予我们的有形世界的形式,在那里它形成一个环节把变化互相联系起来,从外部产生的原因则是构成每一变化的条件。相反,这类变化的内在本性对我们来说仍然是一个谜:因为我们总是驻足在外面。我们无疑能看到此因必产生此果;但实际上我们并不能知道此果是如何由此因产生的,或者说不知道内部所发生的事情。因此,我们明白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结果,也明白这些结果是由刺激引起的,每次都由于它们各自的原因而产生,但并不由此而彻底理解此过程,此过程的本质部分对我们来说仍是一个谜;因此我们就把它归为事物的本质,自然之力,或活力,但无论怎样,它们都是些难以理解的性质。假如我们未被赋予认识动物和人类的运动和行为这一过程之内在部分的能力,那么我们对这些运动和行为的理解也是同样地贫乏,因为在我们看来它们也是由原因(动机)以某种无法理解的方式所引起的;也就是说,通过我们自身的内在经验,我们知道这是由动机引起的一种意志行为,而动机就是纯粹的表象。因而,由动机产生的结果不同于由一切其他原因所产生的,这种结果不仅以一种完全间接的方式从外部为我们所认识,而且同时以一种非常直接的方式从内部为我们所认识,因此我们是根据它的整个的行为方式来对它加以认识的。在这里我们仿佛处在幕后,从原因产生结果之最内在的本质上,获知此过程的秘密;因为我们这里的认识是通过完全不同的途径和方法得到的。
从这里就得出一个重要的命题:动机的行为(动因)是我们从内部看到的因果律。这样,因果律在这里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和媒介呈现自身,而且是作为另一种认识出现的;因此,它肯定以充足根据律的一种特殊形式出现,即呈现为行为的充足根据律,或简称为动机律。
充足理由律四重必然性
1.物理必然性,根据因果律,只要出现原因,结果肯定毫无疑问地随之而来。
2.逻辑必然性,根据认识的充足根据律,一旦我们承认了前提,那么我们必然绝对地承认其结论。
3.数学必然性,根据存在的充足根据律,在正确的几何定理中所陈述的任何一种关系,都确实是该定理确定之关系,而且每一个正确计算也是不可辩驳的。
4.道德必然性,根据这种必然性,每一个人,甚至每只动物,只要产生一个动机,就得被迫去做符合个体生来具有且不可改变的特征的事情。因此,现在由这一原因而来的行为就像所有其他的结果一样不可避免,虽然这里较之其他情况更难预测其结果是什么,因为很难揣摩和彻底认识个体的经验特征和认识所抵达的程度,这同弄清中性盐的化学成分以及预测它的反应确定是一件完全不同的事情。
『为什么』科学之母
每一门科学都可以从充足根据律的各形式中选择最适用于自己的一种形式作为其引线。
why?由于“为什么”这个问题总是需要一个充足的根据,也由于它依据充足根据律把它的概念联系起来,且正是充足根据律把科学从纯粹堆积的概念中划分出来,因此我们称这个“为什么”为整个科学之母。况且,我们发现,在每一门科学中,都有一种根据律的形式居于主导地位,在该学科中起导向作用。
因而,在纯数学中,存在律是其主要引线(虽然这些证明的解释只能从认识律而来);在应用数学中,因果律则同存在律一同展现,但在物理学、化学、地质学中,因果律则完全处于支配地位。
认识的充足根据律对整个科学都广泛适用,因为在整个科学中都是通过一般认识个别;而且在植物学、动物学、矿物学和其他分类科学中,它是其处于绝对支配作用的主要引线。
当我们把一切无论什么样的动机和准则作为说明行为的材料来加以考察时,动机律(动因)就是历史、政治、实用心理学等的主要指南——而当我们从它们的价值和来源出发并使之成为探讨研究的对象时,动机律就成为伦理学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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