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过,我的理解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无心之过,这种过错通常是疏忽或者经验不足所致,犹可原谅之;
第二种是,态度上的不重视,明知所作所为有可能出现差错,却不加以严谨对待,这就说不过去了;
第三种,我称之为价值观上的不同,比如,早些年出现的非主流现象,招致不少非议。
当事人并不觉得自己有错,他只是按照自己所认为对的方式行事,但由于与主流价值观的偏差以至让人觉得他们这是行错误的行为。
这就引发我们去讨论这种因价值观不同的行为是否算是一种过错,或许可以从这个角度去衡量,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
如果是,那就是明知故犯,同样是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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