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fo律师事务所在2018年9月发布的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商大数据报告中显示2008年至2018年的数据显示,北上广、江苏、浙江等地1123件离婚案件,整理了裁判观点225件,其70%涉案分割等财产类型为不动产,17%涉及动产和不动产,13%涉及动产,所以不动产是离婚财产分割的重要内容,了解了不动产被法院判决的现状,才能更好的在源头上做好筹划,为高净值客户财富规划时避开雷区。
在婚姻关系当中财产的权属问题是非常在意的,夫妻财产有许多种类,如不动产和动产;目前财产和未来财产;实物财产和虚拟财产;在物权归属上分为按份共有、共同所有和单独所有等
司法实践中财产数额大争议比较多的是房产、动产以及股权的纠纷。特别是不动产的争议,往往表现为几个突出的形式,一个是借名买房,一个是父母赠予,一个是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供房,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婚外情导致的,向第三者的赠与。近年,保险类资产随着金额逐渐增多,争议随之增加。
一、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
1、婚前一方个人买房,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用个人财产还清全部贷款的
2、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全部房款,买房,登记在个人名下,但购房行为属于投资经营的除外
3、婚后一方出售个人房产,用该房产的出售款继续后卖房产,且产权继续登记在个人名下,但购房行为属于投资经营的除外
4、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子女的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予,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
1、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则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一方出资或者共同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共同认定共同财产
4、婚后用共同财产买房,房产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
5、婚前一方个人财产购买,婚后增加另一方为产权的共有人
6、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7、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8、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
另外,再来说说,除了房产以外其他夫妻财产的归属情况
1、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属
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买断工龄款的归属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4、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
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说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保险金的分配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为一名财富管理律师,我们必然要帮助客户管理婚姻风险对于财富的侵蚀,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的知识和技能,既包括诉讼层面的,也包括非诉讼层面的,比如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具备财产隔离效果的金融工具的运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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