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云:
世事皆是买卖,
人间满眼生意。
留心处处学问,
诸君谨慎算计。
或有看官会问:嗨!书生,你说啥子,一开头就挣首诗。
书生告曰:此诗写来,只为说明一个社会上的现象,川人谓之曰板眼也。容在下慢慢道来——
或曰,买某金融产品,若体有恙,可不必如实告知,径买之。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后,该金融公司即使发现未如实告知,也得依法赔偿金银。众多信之,奉或曰君为专家也。
后细学,始觉非也,实乃大谬。
律云:买卖前买者须如实告知龙体欠安否,卖者审之而后卖之。若成交后两年内,卖者发现买者未实告,可解除合同;若两年后发生上情则不能解约矣,此之谓两年不可抗辩期。
然,另有玄机(川人曰板眼)如下:
若某甲,于A日洽买前已患某病,不实告。B日成效完成买卖。过B日愈三年后,某甲确诊某病且为重疾,以约为据找卖方理赔金银。则,按律,卖方不能解约是真;然鹅,卖方曰,不解约,但须依合同约定理赔,君请看,合约白纸皂字:须合同生效(B日)之后、再经180天观察期后,若阁下首次发生某病重疾、方可有银子可赔,但经查阁下已在三年前患有某病,今日患此疾却非首次,按约则无银可赔矣。
某甲不服,诉之有司。有司曰:有约在先,卖方有理;某甲未能精研其理,须自认损失,回去好好学习。
某甲揭竿而起,闹。有司云:不得无礼!卖方为息事息人,通融而商,顾全大局,稍赔金银,额为原约之十分之一或百分之一。某甲由是感激,众皆大欢喜而回家休息。
太史公曰: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固有一死,泰山鸿毛。
明哲保身,福寿其昌。
或曰非道,头头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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