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郑国伐陈之后向盟主晋国献俘,晋国对郑国未得盟主号令而擅自用兵的行为颇为不满,但郑国的回答振振有词:陈国之前背信弃义,依仗楚国的帮助攻打我国,所过之处填平水井、伐尽林木;我们曾经请求贵国出面干涉,但贵国不予准许,弊国不敢使祖先蒙羞,只有对陈国用兵。
按照当时的国际关系,国际纠纷理应由盟主出面处理,所以郑国在受到陈国的侵凌之后才会率先向晋国申诉,晋国也理应为郑国讨还公道。那么,在晋国置之不理的前提下,郑国应不应该“私自”对陈国用兵呢?
在《左传》的下文里,晋国负责处理此事的士庄伯无法反驳郑国的申辩,只好向上汇报,请赵文子定夺。赵文子接受了郑国的理由,他认为在当时的情形下,郑国对陈国的私自用兵的确是合情合理的,而对有理之人加以刁难是很不吉利的。
郑国在这件事上展现出了如此杰出的外交辞令,以至于连《文心雕龙》都举这个例子作为文辞在实际功用上的一个典范。重要的是,郑国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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