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我心记真实
文/情绪化的大笨蛇
第[159]篇
图片采自网络,向原作者致谢
女性在职场中除了扮演职工的角色,很多时候还是一个母亲。这时候,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合法合理安排女职工的产假呢?因各地规定有所不同,笔者根据自己处理的广东省深圳市实务经验,简单探讨一下该问题。
一、法律实务
女职工休产假,用人单位最关心的就是以下几个问题:
1.深圳女职工产假合计多少天?
2.产假规定中,用人单位哪些必须执行,哪些可以批准?
3.女职工休产假,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二、法律规定
产假期间的法律规定,除国务院规定外,广东地区还需查看广东省的规范性条例。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三、司法实践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即可回答用人单位关心的问题:
1.2017年3月21日,《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废止,深圳市女职工晚育假取消。故深圳市女职工的产假按国家及广东省规定包括:法定产假98天+80天(奖励假)+30天(难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假期
(1)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每天1小时的工间休息假,且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及从事夜班劳动;
(2)产前检查假;
(3)法定产假98天;
(4)30天(难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5)哺乳期女职工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
3.用人单位可以批准的假
(1)产前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未对产前假做具体规定,参考哺乳假规定及上海市有关规定,产前假需要满足“确有实际困难+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三个条件;
(2)保胎假,需要医疗机构证明可能有怀孕职工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情况;
(3)哺乳假,同样需要满足“确有实际困难+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三个条件。
4.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除保胎假为按病假处理,工资按照病假发外,产假期间工资按原工资标准发放。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且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女职工的原工资标准,即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如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四、律师建议
在笔者处理的产假法务事宜中,存在某些用人单位利用员工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肆意侵犯女职工按法律规定享受产假的合法权益,如扣减产假天数、产假期间的工资等。
如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则可能面临女职工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等后果。一旦查实,则用人单位不但要面临行政处罚,还需对造成损害的女职工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依法处理。
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也为尊重女职工应当享受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单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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