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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认为不属于自己制作或保存就可以置之不理吗?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认为不属于自己制作或保存就可以置之不理吗?

作者: ab706bba1a28 | 来源:发表于2019-08-05 10:31 被阅读0次

      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如果相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是补偿不合理时,那么我们能够获得证据的重要途径就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所获得的材料能尽快的掌握住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因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则成了维权时的必经之路,且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虽然有法律支持,但在现实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相关部门不是推脱就是找借口延迟答复,甚至有的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置之不理。

      吴先生是浙江省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和房屋。在去年时,官方网站上列明对吴先生所在村庄进行萎缩性管理。相关部门在未告知详情的情况下就要求村民集体搬离所住村庄,安置到距原有房屋较远的地方集中上楼。

      不过,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和政策文件的情况下,吴先生等人都没有搬离村庄。可谁知,相关部门派出工作队,各种招数齐上,断水、断电、断路等。相关部门的逼迁手段让吴先生及其他村民感到十分的愤怒,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几经对比,最终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为了进一步了解吴先生等人的情况,随即前往现场考察以及对周围村民的走访。了解到此次搬迁工作并没有出示任何具体的文件及相关审批手续,此案中存在着诸多的违法之外。

      随后,凯诺律师指导吴先生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公开此次搬迁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可是凯诺律师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收到任何的答复,相关工作人员也没有联系凯诺律师对情况予以说明。

      于是,凯诺律师向相关部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最终,确认相关部门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责令镇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吴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本案中,相关部门认为,其曾向村民送交过《搬迁安置政策汇编》,且此次搬迁工作的审批手续并非其制作或保存,因此不属于其公开范围。那么,依据本案来看,即便是不属于其制作或是保存,难道,相关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时就应该置之不理吗?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一本《搬迁安置政策汇编》并不能代替应有的征地公告。而且,即便是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其制作或保存,也应当告知吴先生,而不是选择置之不理,拖延吴先生的维权时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相关部门应当要告知被征收人,也就是申请人,而且还要说明理由。

      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时却选择了置之不理,为此相关部门的行为实属于违法行为。

      除了本案中存在置之不理的情况之下,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相关部门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比如申请理由不合法、申请内容不明确、涉及国家秘密、涉及第三方权益、不拒绝、不答复等等。那么,遇到这种情况,申请人应该如何救济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有以下两种救济方法:

    一是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从此条规定来看,任何人,包括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遭到拒绝的申请人,都可以就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是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维权路上,相信被征收人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而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时,大多数都知道自己是违法的,只是他们心存侥幸。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法律赋予了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必要时一定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我们的利益,避免让自己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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