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不能约定终止,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而法律并未允许末位淘汰。所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业绩倒数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是不合法的,没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劳动合同终止并不等于劳动合同解除。那么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业绩考核排最后,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文禁止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但从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性上可以推导出不可以自行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劳动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为了平衡劳资关系,国家对劳动合同做出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单位势必会利用优势地位签订不利于员工的合同。
同样的,劳动合同约定怀孕、谈恋爱、生小孩之类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即使员工签字同意了,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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