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古代社会重男轻女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从母系社会过渡到父系社会再到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之后,妇女的权益日渐降低。在封建社会时期,儒家等从社会规范、社会制度上给予女性一定的约束,如我们至今仍然耳熟能详的所谓“三从四德”、“女子无才便是德”这样的话语都能体现当时社会对于女性的约束和限制。而对于古代女子来说,各方面的约束犹以性的约束比较强烈,如婚内出轨等即在古代是不小的罪过,古人将这样的行为称之为“淫”,并以对丈夫不忠的名义进行法律和道德上的谴责与处罚。而不忠,在古代算得上是最大的罪过之一了,上有对君不忠,对国不忠,下有对夫不忠。
但这样的情况也有一种例外。现在医学比较发达,人们都了解一定的医疗常识,知道处女膜的构造并且知道在一定外力作用下,该生理结构会出现损伤。而古代却缺乏这方面知识,因此人们往往以处女膜的完好程度来鉴定一个女子是否守身如玉。而对于新婚女子来说,落红则成为一种重要的象征。其代表新婚妻子在婚前并无性行为,因此不存在不轨之事。而如果没有落红,则代表新婚妻子在婚前产生过不轨之事,这对于所谓的“黄花大闺女”来说,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我们今天也来看一下在古代,如果新婚女子没有落红会有怎样的后果。
大家在所谓的古代影视剧、书籍中或多或少会接触到民间有所谓的“浸猪笼”、“骑木马”等惩罚措施。其中“浸猪笼”是在影视作品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处罚形式。猪笼本来是为了方便古代屠宰户运送生猪而制,用竹篾扎成圆柱体,在一端开口。如果一个女子在结婚当夜没有落红,很多人会视其为对其丈夫不贞。她的丈夫需要找到当地负责基层管理的长老或者里长等权威人物,在他们的坐证之下,把他妻子放入猪笼之中,丢在水中活活淹死。“浸猪笼”这样的惩罚往往过于严重,已经足够称之为“刑罚”,并且有悖人性,因此往往在偏远农村地区、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部落盛行。而现代影视剧中这样的情形,更多则是为了吸引大家的眼球,在古代并不多见。
诸如这样的刑罚还有骑木驴。“骑木驴”是一种残酷的刑罚,但并没有史料证明这种刑罚是否存在,只是后人不断地演绎加深了人们对于这种刑罚的理解和恐惧。清朝小说《狄公案》曾经记载了这样一段故事,讲的是人们在一根木头驴车上竖起一根小木柱,把女子毕周氏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生殖器官之内,让犯人身体遭受折磨,再押赴刑场处决。另外,清朝小说《倭袍传》中也描绘了类似的景象,与人通奸并且杀人灭口的女子刘氏在被湖广襄阳代巡毛龙判决之时,就被判骑木驴游街示众并且最后奔赴刑场。因此看来,“骑木驴”虽然是古代惩罚女子通奸的手段,但一无真实木驴刑具出土,二无权威史料记载,仅凭些许小说故事,是很难证实其是否作为一种处罚手段,用来惩罚女子不贞的。
说完了残酷的处罚手段,大家可能已经了解,在古代即便女子结婚当夜没有落红,在大部分时候也不会被处以极刑或者严峻的刑罚。所谓严峻刑罚不过是偏远地区的歪风邪俗或者是坊间的虚构而已。那么真实情况又如何呢?
同样是清代的一本小说《虫鸣漫录》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一个十二三岁的女孩子穿着一条开档裤与同伴一起玩耍,看见一个锄头,便两腿骑在锄头手柄上,像坐木马一样颠簸。女孩走后,老农看见锄头手柄上有鲜血,经验丰富的老农看出这是小孩的处女膜破裂导致“落红”,便把锄头捡起来,收了起来。后来这个小女孩长大出嫁,丈夫在结婚当夜没有看见落红,怀疑女孩不贞。女孩百般辩解,然而却无力回天,想要寻短见以自证清白。这件事情闹得很大,老农听说之后拿着锄头跑过来,帮女孩证明了清白。
《虫鸣漫录》是一本笔记体小说,因此其中故事取材于民间,有一定可信程度。从当中的故事我们可以得知,如果女子结婚当晚没有落红,首先面临的就是被夫家冠上“不贞”的标签,然后将其休掉。而在古代,女子不贞本来就面临着重要的道德谴责,更何况休掉的女子很难再出嫁,因此其承受的更多的则是心理压力和别人道德的谴责。
至于法律上,倒是真没有这么细致。西周时期婚姻规定要求合乎“婚姻六礼”,而解除婚约需要有“七出”之一,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其中的“淫”便包括所谓的“不贞”。随后的汉、唐律法中同样包括所谓的“七出”,即如果女子结婚当夜没有落红,按照律法是可以被直接休掉。而后明清两朝的律法对此都有延续性规定。
回到话题本身,即便妻子结婚当天,因为以往原因没有落红,无论是在婚前确实同别人发生过性行为还是无意造成,都会被人冠以“不贞”,而后按照律法规定,以“七出”解除婚约。而后女子面临的是社会大众的谴责,这一谴责将女子标签化,极大程度上损害了女子自身的权利。而回归法律规定,古代丈夫解除婚约,以律法规定大部分时间有“七出”,在某些朝代甚至更为宽松。而对于女子来说,即便自身没有存在不贞行为,想要休掉丈夫也是极为困难的事情。例如古代法律就规定,妻妾弃夫要受到制裁,其中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当然,历史如同云烟,现代社会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其中更强调对于男女平等和对于女性权利的保护。如不断更新的《婚姻法》等,对于婚内夫妻双方行为和因此造成的后果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责任划分和规定,早已不同于古代这样严苛而又违背人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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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文章:
论古代家庭中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延边大学本科生学术月论文-网络资源
《虫鸣漫录》 清朝 采蘅子
《绘图 校正 果报录》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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