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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难题:坏人做好事,却造成了坏结果,该谴责嘛?

道德的难题:坏人做好事,却造成了坏结果,该谴责嘛?

作者: 蛋壳小花生 | 来源:发表于2017-09-30 09:46 被阅读74次

    1、

    从古至今,在法律层面上,从来都是什么样的结果,来决定如何惩罚一个人的。但是在道德层面上呢,如果一个人犯了罪,我们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谴责他?

    比如新闻里突然爆出来某某犯罪,罪大恶极。大家在微博里面强烈的谴责罪犯,并且呼吁法庭判他死刑,并不得缓刑。可是随着关注度的上升,关于罪犯的其他事情也被爆了出来,慢慢从媒体里面了解他是如何走上这一条路的,中间有多少不得已的苦衷,甚至觉得他做出这样的事情是值得同情的。

    这时候就会特别矛盾,道德上的谴责开始慢慢转变,最后那种全民愤慨的情绪被发泄出来,往往都是不了了之,没多少人真的较真,说必须要在道德上进行多少程度的谴责。

    这些罪犯,有些人是不得已而为之,有些人是因为运气差不小心为之,他们要遭受的谴责程度一样嘛?

    那有些人则是因为真的用心险恶造成了严重后果而被抓,但是还有一些同样用心险恶但是造成的结果不大严重被抓,他们需要被谴责的程度也是一样的嘛?

    貌似我们大多数人,只要一开始的情绪发泄完以后,就不太会去关注这些事了,也不太会去关注谴责的程度大小。

    不过还有一群人,对于一个罪犯,该怎么判断给予多大程度的谴责这个问题,较真了。

    2、

    哥德堡大学的一个博士后,叫罗伯特·哈特曼。他在今年7月24日的时候在Aeon网站发了一篇叫做《道德运气》的文章。作为一个较真的 哲学家,他通过冷静思考,抓住本质,把问题抽象到了最简化的形式——请看例子。

    从前有两个人,参加聚会喝醉了,但是还是决定各自开车回家。

    第一个人A,在回家的路上一个急转弯,汽车拐上了人行道,直接撞死了一个无辜的人。

    第二个人B,同样的酒驾,同样的在回路一个急转弯拐上了人行道,但是幸运的 是当时人行道上没有人。

    也就是说A和B一切行为都是一样的,只是因为运气不一样,他们造成的后果不一样,那么请问我们应该给他们什么样的谴责呢?

    也许你立马会说,A撞死了人,理应承担更大的谴责,比如说判个几年,而B虽然也是酒驾,但是毕竟没造成什么大的伤害,拘留个6个月得了。

    可以立马有人会反驳,这不公平啊,两个人的行为其实一模一样,A只是运气差了一点,我们怎么能够因为对方运气不好而更多的谴责他呢?所以应该给予两个人相同的惩罚。

    这样一简化,问题就变得很简单:我们到底应不应该因为运气而谴责一个人的道德

    到这一步,也许你以为是最终的结果了,不就是“行为本身”谴责论和“行为的结果”谴责论的争论嘛?一方面支持结果论,一方面支持动机轮,各有各的理由。

    不过,就这样吗?罗伯特·哈特曼继续“较真”。

    3、

    当我们说“运气”的时候,真的就是说当A和B拐上人行道的刹那,人行道上有人还是没人这个区别嘛?这个运气本身和A、B的主观因素无关,完全来自于客观结果带来的不同结果。

    但是哲学家说,运气不仅仅影响结果,其实在主观上连我们的“行为本身”也会受到运气的影响

    罗伯特·哈特曼继续增加了个人:

    C和A和B一起喝醉了酒,也准备酒驾回家,他的动机和A、B没有任何区别,但是C在走向他自己车子的时候,把车钥匙弄丢了。C开不成车,只好打了个出租车回家。

    那些主张给A和B同等谴责的人,是不是也要谴责C呢?因为从本质上来说,他们都是坏人,只不过因为运气原因,C并没有做出坏的行动。既然我们谴责坏人不应该考虑运气,那么我们就应该谴责C。

    不过请注意,如果你这么想,那么你的底线已经从“谴责行为”,变成了“谴责人的本性”。

    那现在我们在增加一个人:

    D和前面的 A B C有完全相同的脾气和本性,他也是一个为了自己的方便对别人完全无所顾忌的人。可以C患有夜盲症,一到了晚上就看不见东西,所以他虽然喝了酒,但是根本不可能开车,所以也不可能想过开车回家,于是直接打的回家。

    既然D本性中根本没有酒驾撞人的这个可能性,我们似乎完全不应该因为酒驾的事儿谴责他。这因为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我们不能忘记了,这仅仅是因为D运气好,夜盲症直接把酒驾的选项给排除了。

    那就等于说,运气影响的不仅仅是客观的结果,还有主观的行为,甚至于我们自己这个人都是运气的产物。

    这样一来,运气的参考意义,应该如何判断呢?

    4、

    哲学家把对这四个人的谴责分成四个派别:

    第一种,怀疑论。这一派认为当你要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谴责的时候,要排除一切运气因素。但是我们通过上面可以知道,连我们自己的本性都有运气的产物。进一步说,所有的坏人都是因为小时候的环境影响,或者基因有问题。而这些都是因为运气,都要排除,那么也就说所有人都不应该被谴责。

    第二种,特性论。这一派认为我们只能谴责人的特性,而不是行为,类似于中国的“论心不论事”。那么ABCD只有D的特性不可能酒驾,其他三人都应该被谴责。

    第三种是行动论。这点就是反过来的“论事不论心”,我们应该只谴责行为,而不应该管什么特性。所以AB应该被谴责,而CD不需要。

    第四种是“道德运气论”。这一派认为,既然运气左右着我们的特性、行为和我们行为的结果。那么运气也得左右我们是否被谴责,以及受到多大程度的谴责。所以这四个人被谴责的程度大小应该是A>B>C>D。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该如何谴责,谴责多少呢?哈特曼的立场是第四种派别,如果说对于运气可以不负责,那么一个人就什么都不用负责,甚至于对于自己的恶劣行为也是。但是如果坏运气也要负责,那么是负责到哪一步呢?结果?行为?特性?哪一步都是不完整的。

    人应该对包含运气因素的自己的特性、行为和结果都负责

    这也涉及到我们的人生观,作为一个人,我们不仅要为“我是不是好人”负责,而且要为“我的行为”、“我的行为会导致的结果”负责。

    也就是说人的特性、人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都需要付出相应的责任

    一个坏人,用好的行为,造成了一个坏的结果,那么坏人要被谴责,好的行为可以被嘉奖,但是坏的结果依然要负责,最后的谴责结果就是三方面的综合。

    一个好人,用了好的行为,造成的很大的坏的结果,只要结果的破坏程度足够大,依然要收到惩罚。就像如果上面好的行为足够大,可以减少坏人被谴责的程度一样。

    好人和坏人,好的行为和坏的行为,好的结果和坏的结果,分别是多大的程度,该谴责的谴责,该嘉奖的还是得嘉奖

    不能用一个面,概括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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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 85f61c2cce8b:好坏本就是一个东西,所谓善恶一念间
        蛋壳小花生:@北京的记忆 这里的好坏应该是一种思考模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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