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人的权责制衡。
项目管理人的权责失衡现象:
1、业主(工程期的资产所有人,也就是项目最高层,与房产交房后的单房屋所有人应有鉴别)通过合同赋予管理人以一定的权利,同时法律对管理人也有相应的保护,比如对工作失误不承担法律和经济的责任,只在其有明显失职或违法犯罪行为时才承担责任。
2、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其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等目标,直接依赖于项目管理人的工作能力、经验、积极性、公正性和管理水平等。
3、项目管理人的公正性难以衡量。其职业道德、工作习惯、文化传统、能力、工作深入程度甚至民族偏见,都会对其公正性产生影响。
4、项目管理人不可与任何其他方(包括业主、供货商、承包商等)存在利益联系,以保证其公平公正,但也可能因此导致其不负责任的心态。
5、无从评价和考核管理人的工作质量,且其收入与项目成败无直接利益关系。
基于以上情况,对项目管理人有以下要求:1、必须具有所在领域相关专业知识。
2、具备系统管理学知识,包括法学和金融财务管理。
3、具有个项管理知识,包括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控制、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等知识体系。
另外,必须建立一整套管理和制约的机制,以发挥项目管理的优越性,扬长避短。具体如下:
1、接受项目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重视管理的经验和经历。
3、接受职业道德教育。
4、项目管理工作应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如对项目管理人的工作内容有明确的具体定义和考察。
5、建立对项目管理人工作的监督、评价、复议的社会机制。
6、强化项目管理人的经济责任,对渎职、怠工、失误及因此导致的损失,可进行管理费的扣除和经济上的索赔。
7、业主应当意识到项目管理人是高智力型工作,对项目成功有重大贡献,因此,对其提供的工作报酬应有合理的支付。
以上是对项目管理人的分析研究,其实完全可以借鉴到我们日常的管理体系应用上。
如我们要聘请一个人从事相关工作,就必须考虑他的能力是否胜任、品德是否值得信赖,由此入手进行相应的审核和考核,并提供相应的权利和酬劳。
比如有保姆在主人家纵火,这无疑就是对受聘人的品德审核不够。
任何工作,必须认识到它的最低门槛,保证工作者有胜任或通过学习胜任这份工作的基础。如学历要求、经验要求、知识或能力考核及前科劣迹查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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