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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你的幸福生活毁于无知

不要让你的幸福生活毁于无知

作者: 大国书生 | 来源:发表于2016-09-13 19:18 被阅读50次

       西方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Ignorance of the law does not excuse.”(对法律的无知不能免责)。意思是说,对于一个心智健全的正常人,在实施任何一个行为的时候都推定他对约束该行为的法律是了解的,他不能以对于该法律的无知作为其不承担其行为责任或者减轻其责任的理由,如果他提出这样理由法律也不予接受和认可。从法律专业角度解释“对法律的无知”,是指对于适用于相应行为、义务、关系与事件的法律缺少认识和了解。“无知”不是指智力不健全,而是指在认知能力正常的条件下,对于所说的事情缺乏了解。“对法律的无知”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属于重大过失,不能作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理由和借口。

       今天我们就谈一谈大家都熟知的考试作弊问题。2015年11月前,考试作弊会受到道德谴责,至多是纪律处分。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情形就大不一样了——考试作弊将涉嫌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请人代考,或者自己帮人当“枪手”的,都会撞上“枪口”,处罚也不再是处分或开除那么简单了,一经查实,要追究刑责。

        我们看一个发生在北京的真实案例。

       犯罪嫌疑人梁某报考了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因担心难以通过,就想到雇佣“枪手”替试。梁某通过网络联系到一家替考机构,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所谓的《考试协议》。协议中约定,梁某支付7.6万元报酬,机构会联系“枪手”代为考试。依照约定,梁某先行支付了5万元,剩余2.6万元在考试结束后支付。此后,机构找到蔡某要其替梁某考试。

      蔡某今年26岁,大学本科学历,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考试机构支付蔡某的依考试成绩而定。在梁某和蔡某接头合谋后,由蔡某完成考试确认、准考证领取等备考工作。

       2015年12月26日,蔡某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考场内参加考试时,监考人员发现其身份证照片与准考证照片不符,但考虑到已经开考,为不影响其他考生,监考人员先让蔡某完成了考试。考试结束后,蔡某被带至考务办公室,最终承认了替考行为,校方随即报案。

       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蔡某与梁某已双双被海淀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也是北京市首例因考研替考被提起公诉的案件。据犯罪嫌疑人梁某供述,他在一家不错的单位任职,本想通过考研让事业发展更好,却没想到一时冲动找人替考,要面对今天如此严重的后果,也断送了自己的前途。

       考试的本质在于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替考行为已经被《刑法》所禁止,今后再对替考作弊心怀侥幸,就是对自己、对他人极度不负责任。在此提醒广大考生,要诚信对待考试,考试失败了还有机会,如果逾越了法律的底线,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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