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一个人他在公证处做了遗嘱,同时自己也写了一份,儿子代写一份,临死前围了一堆人又说了一些遗言。那究竟哪个算有效的?
法律规定,公证处做的最有效的,如果其他遗嘱有地方与公证处做的有冲突就不成立。但如果有公证处没有讲到的地方,以最后表达的为有效遗嘱,也就是最后临死前的遗言。
2、之前有这么个案例:一个富翁,他有老婆也小三,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是小三在他身边照顾。富翁于是在遗嘱里交代,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分给小三。但富翁死了以后,他老婆不同意,跟小三打官司。
这个遗嘱在法官看来:首先它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其次分出的这部分财产并非为了维持不正当性关系的继续,而且对原配的正常生活也没有影响(不会跌到当地中等生活水平以下)。所以,法官决定判小三赢。
但没想到,在开庭当天,全国的富翁的老婆都赶过来旁听。法官一看,玩这么大。没办法,只能判小三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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