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的法典化运动肇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行,终结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生效,是一个贯穿了整个19世纪的不间断的过程。
法国民法典开启了一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先河。在法律规制中,它坚持了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可以说是对启蒙运动以来法学家们的努力做出了肯定的回应。在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刺激下,法国民法典理所当然地保护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为保护和振兴商业发展做出了贡献。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从19世纪末期开始研究编纂,最终于1900年1月1日确定施行的民法法典。德国民法既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同时又结合了日耳曼部落的习惯法,是一部综合性很强的法典。
法、德两国的民法典可被分别视为一个时代的开启者和终结者。法国民法典基于个人自由主义思想和平权思想的观念,开启了近代自由主义立法时代。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大陆法系中的一些不足也从“判例的修正”或“他国法典的编纂”而不断自我完善。而德国民法典则标志着资本主义世界已完成了为朝着垄断出发而作出的预备。
中国的民法法系,从民国初年开始就一直受着德国人的影响,并且持续到了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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