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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公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条件(第二章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经济条件

论中国公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条件(第二章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经济条件

作者: 春耕部落 | 来源:发表于2020-03-06 09:17 被阅读0次

2.2 基本经济制度的调整与公民个人收入的增长

改革开放前,国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我国的经济中占绝对统治地位,私有制经济基本被消灭,相应的,分配制度也只有一种,即按劳分配。这种所有制的最大的优点是可以保证分配的相对公平,但是随着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我国宪法确认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合法性。这种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伴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人均国民收入也得到了极大提高,到 2006 年,中国人均国民收入已经达到 1740 美元11。正是由于中国所有制度的变化和人均收入的大幅度提高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

改革前,中国公有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个体和私营经济基本被消灭。在这种所有制经济形式下,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和农村合作社中的农民之间的关系相对简单,他们都按照自己的劳动所得来领取相应的报酬,基本不存在因为所有权问题而引起的矛盾。改革后,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企业内部大多推行了以股份制改造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为基础的经济改革。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同属于社会层面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经常会发生争执。解决争执的途径主要是民间协调或者是法律裁决。民间协调的主体一般由三方构成,其中有矛盾的当事人构成民间协调的两方,作为协调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民间协调的第三方。这种民间协调的方式需要三方的积极参与,矛盾双方多次的举证、申辩以至最后达成妥协的过程构成现代博弈理论中的一个完整的“博弈”。正是这种每天都大量出现的事例有力地推动着中国民间力量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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